Page 168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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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原住民權益的問題,但在身分上面處理的第一個問題不該是資源分配,而是在原
住民身分認同,所以倘若將這個問題與權益相連結,這個邏輯顯然過於跳躍。大
法官也認為,文化認同才是重點。對此,該判決理由中有說明,「查人包括原住
民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應受憲法高度保障。遍查原住民身
分法全文,又沒有任一條述及國家給付行政具體內涵,且給付行政之內涵係給與
符合給付條件之人民優惠,所涉及者為國家資源之分配,以此目的與本件所涉及
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等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之限制相較,原則上尚難認係特別重要
公益。就上開目的之後者而言:考量我國原住民族之特殊歷史地位及憲法增修條
文之特別保障,上開追求文化認同之目的應認係特別重要公益。」
但是沒有從姓是不是沒有認同,成為了爭執的焦點。大法官在此認為「從具
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部分是否亦有促進認同之效果,是有疑問的。大法官
認為姓名只是促進原住民認同的方法之一並且過分形式。即使有這個姓名,但沒
有養成過程也未必對原住民文化之認同,因為認同之形成及持續,需要有相關之
養成、學習或生活過程。而這種先承認其身分,再要求培養認同,大法官認為並
非侵害最小之限制手段。
當然,對於原住民族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以及憲法法庭判決,於原住民
社群中有很多不同的意見,有認為贊成者,但也有認為姓名連結認同問題,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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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從姓才可以維持傳統的社群體系 。
二、大法官的弦外之音
承前所述,憲法法庭的判決並不是直接針對原住民的資源分配去做討論,甚
至也表明了,認為身分法的目的在於文化認同。不過,卻有很多討論將這個部分
去跟原住民資源問題做連結,學者陳淑倬即認為關於原住民身分的問題就是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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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資源的問題,例如原住民保留地的繼承問題 。而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大上字
第 1636 號裁定,原住民族保留地借名登記的問題因違反民法第 71 條規定而無
效,最高法院的見解顯然認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原住
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及依該條第 6 項授權
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
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等規
7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844638;
https://tw.news.yahoo.com/news/%E5%8E%9F%E4%BD%8F%E6%B0%91%E8%BA%AB%E5%88
%86%E9%87%8B%E6%86%B2%E6%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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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804404(最後瀏覽日:202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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