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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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這兩個條文乃是賦予國家要去扶持原住民族,而非特定的原住民,這點也是本條
文不被認為具有基本權上主觀公權利的理由之一。傳統以來的基本權理論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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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權的思考,換言之,本來的基本權都是植基在個人身上 。但憲法增修條文
的出現,還是有讓集體權出現在我國法制上的機會。不過,這個原住民族的集體
權跟個人權利上,就必須要有所連結。
例如在日本北海道二風谷訴訟判決(Nibutani Dam Decision of 1997)中,阿伊
努族人原告貝澤耕一與萱野茂作為反對土地徵收之給予地所有權人,向札幌地方
法院提起取消徵收裁定之訴,其訴訟理由係:水壩建設將使阿依努族聖地沉入水
底,破壞阿依努族之文化。因而法院審理之爭點即包括,系爭水壩之土地徵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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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侵害阿依努族之民族利益 ?即係以個人的權利去連結群體,落實集體權的觀
念。而反之,如果要讓這個觀念落實,就可以散布在個別的人民身上,因此集體
權對於原住民個體的連結,需要立法者去合理化,但很多部分的權利可能還是得
回到部落與民族上面。
另外,對於個人權利的給予要做細部的調控,而非整體全面性的考量。而大
法官在這顯然給予了個別的不同待遇可能,則傳統以民族為單位的作法,就可能
要去細部的去做劃分,而去做出原則與例外的區別。傳統的扶助措施,例如就學
或就業的部分,就可能要去思考個人權利與家庭狀況、所在地區等,而去做不同
的對待。而在緊扣著憲法增修條文內容的同時,也必須要去思考傳統上無差別的
給予,有沒有達成憲法的要求?例如在衛生醫療的扶助措施上面,與健保費的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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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連結之處到底是什麼?而原住民由於平均壽命與其他國民仍有差距 ,以至於
國民年金或者疫苗注射等待遇的年齡不同,此時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強化醫療社會
的扶助措施,以促進原住民的醫療待遇,而不是讓這個差距變成降低發放年齡的
理由。與時俱進的措施是必要的,這點也是大法官在釋字第 649、719 與 810 號
解釋所強調的,釋字第 719 號解釋中的這段文字也明白指出:「積極實踐上開憲
法增修條文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並應就該積極優惠措施,依國家與社會
時空環境與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需求,定期檢討修正。」其實對於立法者在處
理這個優惠措施來說,就是一件很重要的要求,必須要依據國家與社會的時空環
境來定期修正,倘若一個措施實施很久卻不能達到目的的時候,應該要去思考的
問題是該手段到底是否是正確的。而優惠措施更不可能一直是合憲的,也許在推
17 參見李欣儒,原住民族集體權初探-以文化權為核心,臺灣原住民族法學第 6 期,2019 年 6
月,頁 49。
18 參見李欣儒,原住民族集體權初探-以文化權為核心,臺灣原住民族法學第 6 期,2019 年 6
月,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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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2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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