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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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原住民身分與待遇於立法上的考量
                                                                                 *
                                          胡博硯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壹、        前言-從憲法爭議看起


                        這兩年大概是原住民法制變動非常大的兩年,但主要的變動並不是發生在法
                   律的變動,或者是行政措施的變革,而是來自司法者的決定。從司法院大法官時

                   期的釋字第 803 號解釋、810 號解釋到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而未
                   來還有平埔族身分的判決即將宣判。而不僅是憲法法庭的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

                   度台大上字第 1636 號裁定,原住民族保留地借名登記的問題因違反民法第 71 條
                   規定而無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509 號判決認為諮商取得原住

                   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這些裁判的出現都使得原住
                   民族法制進到一個新的境界。不過,在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後,未來原住民族身分

                   與待遇的問題都會成為一個新的關注焦點。本文打算從過往在處理平等原則與原
                   住民法制的立場出發,然後就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所提出的要求做討論。最後去提

                   出未來在待遇上可能需要考量之。

                   貳、        憲法中原住民的規範


                   一、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規範


                        有關族群或者是種族的問題,在憲法中其實是有明確規範的,憲法第 5 條與
                   憲法第 7 條分別規定了,「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中華民國人民,無分

                   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前者的部分乃是在憲法
                   的總綱中規範,後者則是人民基本權利的第一條規範,就此來看,可以知道憲法

                   立法者把種族平等放在憲法當中很高的地位。所以基本權利第一條標明了平等要
                   求,在總綱討論國家基本原則時也有一律平等的規定。不過這個 1947 年的憲法

                   規範重視的乃是人類學意義上的種族,而非社會認同上的族群。兩者在法律意義
                   上是否相同仍有討論空間,但這個問題並非本文關注的重點。但由於上述的規定,

                   族群平等還是憲法當中的必然要求,不過怎樣達成所謂的平等就會是個難題。

                        而這部憲法並沒有思考過臺灣自身的問題,因此後來有了增補,也就是我們

                   的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而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與第 12 項規定,「國家肯
                   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

                   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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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初稿,引註等尚待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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