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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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上揭第 2 點之「登記」規定,表現「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在身分認定
上的重要條件之區別。詹素娟指出,山地山胞係「以『生而所屬』的『戶籍所在
地』界定身分」,但對平地山胞之身分認定採登記主義,顯示其時政府傾向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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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當事人自主選擇空間 。「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採取各異的身分認定
標準,其間配合山地行政治理機關的更替,而有法規的整併與主管機關的調整,
陸續發布「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1980)」、「山胞身分認定標準(1991)」,
再因憲法第三次增修改以「原住民」取代「山胞」,而於 1994 年發布「原住民
身分認定標準」,認定標準之原則與身分之本質均無變動。
臺灣山地行政歷經同化、整合、融合之「文明」之路,因著解嚴後臺灣民主
化運動的影響,臺灣省政府因應山地地區社會變遷,終對原住民族治理改弦更張,
於 1988 年 4 月公布「臺灣省山胞社會發展方案」以及「臺灣省山胞社會發展方
案第一期四年實施計畫大綱」 ,作為推動原住民族政策之依據。爰以憲法第三
次增修「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上開方案名稱隨之修正為「臺灣省原住民社
會發展方案」。另以,威權統治時期實施動員戡亂體制,憲法遭致凍結,致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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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基本自由與權利受到限制。解嚴之後,我國憲法重新獲得生命 ,在面對「原
住民」政策的態度上,所選擇的也是一種「保障策略」,且非具保障「原住民族」
權利之論理,而係採以落實憲法保護扶植邊疆地區各民族之規定。實則,政策上
雖已褪去山地平地化與融合的歧視外衣,確係視「原住民」為弱勢群體,強調國
家應積極扶助並促其個人發展,俾以體現憲法平等原則之保障。
1990 年代四次憲法增修,以憲政主義為基礎重構「原住民族」與國家關係
之確立,部分觀點主張應以 1994 年憲法第三次增修「山胞」正名為「原住民」
為其時點,亦有認為應以第四次增修「原住民」為「原住民族」始完成。茲以 1990
間四次憲法增修有關「原住民」及「原住民族」之內容為比較:
1991 年 1992 年 1994 年 1997 年
第一次增修 第二次增修 第三次增修 第四次增修
第 1 條 第 1 項 第 18 條第 6 項 第 1 條 第 1 項 第 10 條 第 9
第 2 款 第 2 款:國民大 項:國家肯定多元
國家對於自由地
會代表依左列規 文化,並積極維護
國民大會代表依 區山胞之地位及
30 詹素娟,同註 27,頁 233。
31 王泰升(2007),〈台灣近代憲政文化的形成:以文本分析爲中心〉,《臺大法學論叢》, 36 卷
3 期,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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