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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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與此類似的見解,亦見於前任聯合國原住民族人權特別報告員 S. James
Anaya 的闡釋,指出原住民族是指他們祖先與他們現居或原居土地的關連性,高
於目前較具勢力的其他人的祖先與該土地的關連性(因此稱為 indigenous),而
且他們可以再分為許多明顯不同的社群(因此稱為 peoples),個別社群都擁有
能與其祖先之社群、部落或種族相連結的存在、認同之連續性。再則,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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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迫納入國家體制,雖有獨特的政治文化,但不為國際社會所承認的民族 。
承前,「原住民族」之定義實係含括四個面向為其核心表徵:
(一) 歷史面向:強調原住民族係指前遭侵略和前被殖民社會的歷史延續
(二) 政治經濟面向:原住民族係屬被支配之社群
(三) 文化顯著性面向:原住民族文化表現與社會上其他具支配權利關係
的社群形成顯著差異
(四) 集體性面向:原住民族具有特殊的世界觀與主體認同
尤以,原住民族是與「土地」具有高度關連性的社群,單以少數群體(minority)
的概念無法明確表達原住民族的定位。因為原住民族概念要強調的是「原住」、
「外來/後來」之區別,以及其所衍生內涵的土地權、領土權、資源權、文化權與
自治權等關鍵意義。換言之,定義「原住民族」之法律需求,實係導因於歐洲人
早前在西半球所展開一系列的探索與征服行為,為解歐洲人及他們遇到的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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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之間的關係而來 。黃居正則以加拿大所依循之 1763 年由當時英國(不列顛)
王權所做成的「皇室宣言」(Royal Proclamation)為例,指出「在過去殖民帝國
的歷史上,『國家建構』關係的內容,多半是以殖民母國皇室或王室的宣言、或
與原住民族締結的條約來做一總結。透過該等文獻,原住民族過去被以條約或其
他文件所承認的主權權力、其傳統政治與社會機制地位,都全體性地憲法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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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市民主權的保護,等於是制度化了市民主權與原住民族間的關係 」。類同的
國家建構關係過程中所採治理措施,亦可見於美國初期對於美洲印地安部族的立
法,強調國會採以條約簽訂關係建立與印地安部族的關係,揭示所有與印地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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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的互動往來均須透過聯邦官員且應取得國會的允准 。
16 S. James Anaya, Indigenous peoples in International law 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17 Paul Keal, European Conquest and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The Moral Backwardness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25-37,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8 黃居正(2012),〈原住民法與市民法的衝突──論非線型憲法結構下特殊權利的地位〉,《台灣
原住民族研究學報》, 2 卷 1 期,頁 31-32。
19 Matthew L.M. Fletcher, A Short History of Indian Law in the Supreme Court, ABA Human Rights
Magazine, 40(4): 3-6 (May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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