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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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月宣判,卻出乎意料的在 9 月 16 日公告,依憲法訴訟法第 26 條第 2 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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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延長宣示判決之期間 。
爰以,憲法法庭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已
於 111 年 4 月 1 日宣示判決。本文就憲法法庭的見解說明,僅以「原住民與非
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為主。
貳、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
住民身分案
在憲法法庭之前的「大法官解釋」,包括釋字第 719 號(政府採購得標廠商
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釋字第 803 號(原住民狩獵案)及釋字第 810 號
(政府採購原住民就業代金案),均係就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的性質與範圍進
行審查,並未就作為權利主體的「原住民」做憲法意義的闡明。
惟以,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也僅係就原住民身分取得的法規範進行憲法審
查,並未深究「原住民」的憲法定義。簡單來說,本案係就婚生子女的原住民身
分,因父、母具原住民身分之有無,造成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要件的差別。
亦即,系爭規定指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
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承前,憲法法庭對此法規範審查,認以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原住民身分認
同權及第 7 條保障種族平等之意旨,違憲。又,謹將憲法法庭作成本件判決的
實體理由彙整如下:
1. 原住民身分係人格權所涵括的憲法權利,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
同密切相關,確係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系爭規定係對受憲法高度保
障之重要基本權的規範,涉及受憲法保障之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限制,
與憲法第 22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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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相關,應採嚴格審查 。
2. 系爭規定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之取得,附
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要件,係對於
具原住民血統者之身分認同權之限制;其限制目的縱係為保護文化認
同之特別重要公益,但其手段亦非適合且必要,顯非最小侵害手段,其
限制不符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侵害原住民身分認同權,違
5 憲法法庭(2022),《109 年度憲三字第 17 號延長宣判期日公告》,9 月 16 日,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3238。
6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理由第 17-2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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