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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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
一人。
第五條第一項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
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
務。
尚有第 7、11、
12 、15、18 、20
21 條
原住民族教育法 原住民幼兒申請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
第十四條第一 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時,有優先權。
項、第二項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
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原住民幼兒,視實
際需要補助其就學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
機關定之。
尚有第 16、 17、
23、24、26、31、
34 條
原住民族教育法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優先權之辦理方式如下:
施行細則第五條 一、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未
第二項 超過
該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
助教
保服務中心可招生名額:一律准其入園。
二、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超
過該
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
教保
服務中心可招生名額:本公平、公正、公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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