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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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
                                         一人。

                    第五條第一項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

                                         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

                                         務。

                    尚有第 7、11、
                    12  、15、18  、20
                    21 條

                    原住民族教育法              原住民幼兒申請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

                    第十四條第一               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時,有優先權。
                    項、第二項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

                                         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原住民幼兒,視實
                                         際需要補助其就學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

                                         機關定之。
                    尚有第 16、  17、

                    23、24、26、31、
                    34 條

                    原住民族教育法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優先權之辦理方式如下:
                    施行細則第五條                   一、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未

                    第二項                  超過
                                                   該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

                                         助教
                                                   保服務中心可招生名額:一律准其入園。

                                              二、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超
                                         過該

                                                   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
                                         教保

                                                   服務中心可招生名額:本公平、公正、公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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