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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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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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 。
3. 系爭規定附加上開要件之手段,並非絕對必要且無可替代,且確實致
生同樣從父姓者,因究係父或母為原住民而其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之
結果有差異(父為原住民者,依從父姓習慣,取得原住民身分;母為原
住民者,依從父姓習慣,未取得原住民身分),違反憲法第 7 條對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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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平等之保障 。
4. 此外,憲法法庭以傍論方式併予敘明「因原住民族地位較為特殊,衡諸
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傳統之意旨,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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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 」。
實則,司法院 110 年 12 月 15 日公告大法官決議就本案所示言詞辯論爭
點題綱,僅採原住民身分以個人權利的定性出發,審究系爭規定限制何種憲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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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例如姓名權、人格權、身分權及性別平等 。不過,本件之所以造成原住民
族社會的激烈論辯,其中一項議論即係關乎「原住民身分」的權利定性,是否應
認係具集體權性質,抑或係兼具集體權及個人權性質。在判決實體理由的敘述中,
大法官有幾段耐人尋味的文字,謹摘錄如下:
1. 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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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密切相關 。
2. 原住民之地位較特殊,其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上開身分認同
權復與原住民族之集體發展密切相關,就此而言,亦為應受憲法保障之
重要基本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參照)
參以上開兩點併同前揭憲法法庭在本案所附加之「併此敘明」之內容,大法
官似意有所指的點出,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作為乙項憲法保障的基本權,除明認係
個人人格權所涵括的範疇,也從考量我國原住民族之特殊歷史地位及憲法增修條
文之特別保障,認肯原住民個人身分與集體文化認同之連結關係是特別重要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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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言大法官在判決中有此敘述,因僅及於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權利範疇,
而固守在個人人格權的保障,猶未明確闡明「原住民身分」的權利定性與內涵。
7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理由第 32 段。
8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理由第 45 段。
9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理由第 50 段。
10 司法院(2021),《大法官決議公告言詞辯論期日及爭點題綱(原住民身分法案)》,12 月 15
日,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554570-ebcab-1.html。
11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理由第 26 段。
12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理由第 17、2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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