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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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具有同一的內涵與定義的爭點,在加拿大憲法的架構下,當屬同一。至於加拿大
憲法第 91(24)條所表徵的印地安部族(Indians),能夠擴及包括印紐特部族、
梅蒂斯部族,甚或是非具印地安身分者(Non-Status Indian)?加拿大最高法院於
2016 年就 Daniels v. Canada (Indian Affairs and Northern Development) 作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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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憲法第 91(24)條所指印地安部族(Indians)之概念,應採廣義的理解
與詮釋,涵納加拿大所有的原住民族。也就是說,印紐特部族、梅蒂斯部族,以
及非具印地安身分之原住民族,確係憲法第 91(24)條所規範的印地安人,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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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據憲法負有權責 。惟以,前開判決能否逕以認定《印地安部族法》適用
於梅蒂斯部族以及非具印地安身分之原住民?由於《印第安部族法》是聯邦政府
用來管理印第安人身分、部族政府與保留地治理的主要法律,並據此規範政府對
印地安部族與成員的義務。尤其重要的是,該法確立了印地安人的法律定義。依
照 1985 年修正的《印地安部族法》內容,對於印地安人的身分確認,規範在第
5 條有關印地安部族與成員的定義及其登錄,其中第 1 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立
印地安部族與成員登錄系統,據以登載那些依據本法,有權申請登記為印地安人
之個人。爰此,就 1876 年制定公布施行之《印地安部族法》,有其與加拿大國
家所存在之特殊政治關係,當非可逕作延伸適用於梅蒂斯部族以及非具印地安身
分之原住民,而係應依聯邦政府之立法權能,另為適法之法制建構。
最後要說明的是,《印地安部族法》所涵括的聯邦權能,對於印地安部族及
其成員所提供之權益,實際上是完全倚賴執政黨的政治傾向與意志。《印地安部
族法》本身反映的是加拿大對其境內原住民族與印地安部族之基本國策,且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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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規範要旨與內容受制於國會的立法與修法權 。相較之下,憲法第 35 條所承
認與確認的原住民族權利與條約權利,則係在憲政主義基礎下,原住民族與加拿
大重構特殊關係的根基與原則。
(二)臺灣原住民族身分定位之法制發展
回顧臺灣原住民族與不同時期接續而來的墾殖者間之接觸經驗,尤以移植現
代國家法律進入臺灣的日本殖民政府最為關鍵,其時所規劃與實施的理蕃政策,
法制化了原住民族的法律類屬,強調文化差異的種族主義,應用於其統治政策下
殖民原住民族的實踐。二戰結束以後國民政府抵臺,比較日治時期的殖民治理,
臺灣的原住民族旋被強制視為中華民族的成員之一,政府雖揭示原住民族無異於
24 Daniels v. Canada (Indian Affairs and Northern Development), 2016 SCC 12.
25 S. James Anaya,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on the
Situation of Indigenous Peoples in Canada, 32 Ariz. J. Int'l & Comp. L. 143, 147 (2015).
26 John F Leslie, The Indian Act: A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Canadian Parliamentary Review 25(2): 23-
2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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