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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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重建條例規範價值的參考點「安全效率」及「人本思想」。C.重建條例是一個為災後重建而立法
                   的規範,而災後重建工作首重安全效率,而本件訴訟之爭執是重建條例的執行個案,當然也應先
                   行考量安全與效率;而人本思想是人性尊嚴的一環,對基本人性尊嚴的維護,法律上的期待是不
                   容稍有踐踏。因此,不能假藉安全效率之實踐,而破壞基本人性尊嚴的維護;若重建工作在追求
                   安全及效率的過程中,踐踏了基本人性尊嚴,則重建工作的執行方法要另做選擇。但若安全之維

                   護或效率之提升,不至於影響到基本人性尊嚴時,當安全效率與人本思想無法兼顧時,規範價值
                   的選擇則是在安全與效率,人本思想的貫徹就要讓步,而以事後彌補的方式來包容。這是本院對
                   審理範疇及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範價值之釐清,與規範價值衡量參考點及爭點審查時間點
                   之說明,以及規範價值在實踐上若無法兼顧時之選擇,作為本件爭議之判準。

                       並做有結論,其中一點謂:「文明社會解決爭端的方式,是交由司法裁判;但司法機關所得
                   審理之範圍有規範制度上的限制,如撤銷之訴以原處分的違法性為對象,行政裁量的妥當性就不
                   是司法審查的範疇。本案是高度行政裁量事件之爭議,司法權的介入要受到制度上的限制,因此
                   不得不在審理方法上有些安排:1.確認原處分之法律依據,就該依據確認爭點(安全堪虞、取得

                   共識、適當安置)。由該法律之制定及規範結構,探尋規範價值之實踐、整體福利之締造的參考
                   點(安全效率、人本思想),由參考點作為判準來觀察爭點。再由規範之本旨,觀察爭點之次序
                   規劃不同爭點審查之時間點(安全堪虞、取得共識偏重於劃定之前或同時,而適當安置偏重於劃

                   定同時或之後),以及主客觀因素對爭點之影響(共識不能介入安全堪虞之認定,但適當安置則
                   應參酌共識)。2.因為整體福利之締造的觀點,共識的形成及內容要擱下形式而重實質,而當規
                   範價值(安全效率、人本思想)之實踐發生衝突時,本院也說明捨取之判準,即基本人性尊嚴的
                   維護,法律上的期待是不容稍有踐踏。但若安全之維護或效率之提升,不至於影響到基本人性尊
                   嚴時,當安全效率與人本思想無法兼顧時,規範價值的選擇則是在安全與效率,人本思想的貫徹

                   就要讓步,而以事後彌補的方式來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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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國際公約對於原住民族之文化權保障仍受到法院之忽視: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經社文公約)第 21 號一般意見書,要求締約國必須對
                   於原住民與其祖先的土地及其與大自然的關係相連的文化價值觀和權利應予尊重和保護,以防止
                   其獨特的生活方式受到侵蝕,且在所有涉及原住民特殊權利的問題上應尊重原住民自由、事先和

                   知情同意的原則。本案所為安全堪虞之認定、及特定區域之劃定,均有違締約國遵守上揭公約一
                   般意見書之義務。
                       經社文公約第 21 號一般意見書第 36 點謂:「締約國應採取措施,保證在行使參加文化生活

                   的權利時充分顧及文化生活價值觀,這種價值觀可能有強烈的族群性,或者說,只有原住民作為
                   一個族群才能表現和享受。原住民文化生活的強烈的族群性對於其生存、福祉和充分發展是不可
                   或缺的,並且包括對於其歷來擁有、佔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獲得的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
                   原住民與其祖先的土地及其與大自然的關係相連的文化價值觀和權利應予尊重和保護,以防止其
                   獨特的生活方式受到侵蝕,包括喪失維生手段、自然資源、乃至最終的文化特性。因此,締約國

                   必須採取措施,承認和保護原住民擁有、開發、控制和使用其公社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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