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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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與國土保安法制競合時之爭議,及解決方案之探尋      175




                         何,僅就水土保持法所認定之「山坡地超限利用」分析之認事用法之適法性,亦發現有定
                         義與處罰法源不一致,涉及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之適合性原則。
                         原處分裁罰之法律依據為水土保持法,但水土保持法本身並沒有對於「山坡地超限利用」
                         之定義,而由該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加以定義。但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僅為行政命
                         令,其就「山坡地超限利用」之定義,顯已超出母法授權範圍,亦不符合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例之規範,顯已涉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屬無效之行政命令。
                         查,原處分所為之裁罰依據,係依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及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法源,
                         其中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之定義,並未於水土保持法中規定,而

                         係由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行政命令)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
                         用,係指於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
                         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然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規範之「超限利用」,並非認
                         為「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即屬「超
                         限利用」,而與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所定義之「山坡地超限利用」所指涉之範圍,

                         顯有不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規定,對於農業使用之山坡地,要求應實施可利用限度分類,
                         並僅要求各該分類之山坡地僅可依所查定之分類「進行農業使用」(此可由該法條規範於

                         該條例第二章「農業使用」即明),不得超出其所屬分類而為超限利用。換言之,於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規定所查定之「宜林地」,仍可以進行農業使用,僅不可超出可利
                         用限度之分類為已足。
                         但是,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行政命令)規定「山坡地超限利用」,對於於依山坡地
                         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內,「從事農業之經營或使用」,仍認構成「山坡地超

                         限利用」,亦即,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所規定之「山坡地超限利用」,已包括禁止
                         於「宜林地」內進行農業使用,而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規範之「超限利用」之範
                         疇為廣。準此,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行政命令)顯有超出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之規範及授權,涉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屬無效之行政命令。


                   (九) 原處分對於「超限利用」之處罰,並未確實有助於達成本法(水土保持法)所欲達成之目標,
                         而違背比例原則之適合性原則:

                          ૠዓ࿁׵ʆսήϞ˥ɺڭܵʘ̌ঐdࡡஈʱࠅӋɓܛ޾ৰdᜑ݊ཀܓᔊʷə˥ɺڭܵٙ΂
                         ਕʿܠၪj
                         查,原住民於其保留地上所進行之適當農業使用,並非即等同於水土保持之破壞,有時甚
                         至更有利於水土保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官方網站上,於介紹種植農民種植梅樹的梅園
                         時,即稱:「……梅園,在國姓鄉的森林裡,超過 40 歲的老梅樹……,梅園附近還不時出
                         現國寶級的鳥類:『藍腹鷳』,可見這裡環境生態保有自然健康的狀況;而梅園就位在一千

                         公尺的山上,不但氣溫極適合梅樹生長,也因海拔高,所以沒有蟲害的問題。而一棵棵粗
                         壯的梅樹,也成為水土保持最好的植被,經歷了 921 大地震、多次颱風侵襲,這裡絲毫都
                         沒有受到影響,……兼顧生態與生產…」

                         因此,系爭判決對於系爭土地上種植梅樹已有 30 多年歷史,一棵棵粗壯的梅樹,都是水
                         土保持最好的植被,多年來也都沒有受到地震或颱風的影響,卻未檢視原處分以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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