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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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與國土保安法制競合時之爭議,及解決方案之探尋 171
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
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
關查定之宜林地,其已墾殖者,仍應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山坡地
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 10 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
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通知水土
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罰鍰:一、違反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
違反第 22 條第 1 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本法第
22 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係指於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
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森林法第 6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項、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第 1 項前段、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林業用地之土地,除經徵
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外,不
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山坡地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查定之宜林地,不得從事農、漁、
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其已墾殖者,仍應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否
則即屬超限利用,應依前揭法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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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原告共有之系爭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地目為「林」,面積 35,450 平方公尺,使用區
分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原告應有部分為 30,000/35,450。又該
土地經查定為宜林地之山坡地,原告在該土地上種植梅子樹等果樹作農業經營使用,經改
制前高雄縣政府以其屬超限利用,乃依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以 99 年 10 月 28
日府農保字第 0990282682 號函,限原告應於 100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改正,將農作物移除
改行造林,嗣被告於 100 年 4 月 28 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結果,發現系爭土地上仍種植梅子
樹等果樹而作農業經營使用,並未在前揭指定期限內改正,違規使用面積在 1.5 公頃以上
等情,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復有被告地籍資訊及查定資訊、改制前高
雄縣政府 99 年 10 月 28 日府農保字第 0990282682 號函、被告所屬水利局 100 年 4 月 28
日會勘紀錄及現場照片等證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已違反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第 1 項,被告依同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被告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罰鍰裁罰基
準之規定,裁處原告 10 萬元罰鍰,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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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雖主張系爭土地是原告祖先所遺留之土地,已種植梅子樹長達 30 多年,原告的保留
地絕大部分都是林木用地(很少有農牧用地),為什麼 97 年後完全不能耕作,該土地是原
告全家賴以生存之土地,原告的小孩靠梅子的收成繳學校的生活費,原告全家都是靠梅子
收成的錢過日子,原告繳不出這些大筆罰款,更重要的事,以前公所鼓勵我們種梅子,現
在要我們把經濟作物砍掉,為什麼沒有任何一個有關單位能正視我們原住民族的農耕生計
問題云云。惟按水土保持法係於 83 年 5 月 27 日制定,有關山坡地超限利用之違規,如屬
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即已存在,且其違規狀態倘現在仍存在尚未終了者,即違反水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