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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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壹、 前言
基於國土保安的理由,國家就土地及自然資源之使用,制訂有相關之管制法令,例如森林法
第 6 條規定林業用地除造林外,不得供其他使用;又如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第 16 條對山坡地超限利用之管制;甚至就災害重建的法令也有類似之規定,例如莫拉克颱風
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20 條,對於違法濫墾或安全堪虞地區劃訂特定區域的規定。
同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要求「國家應依民族意願,對於原住民族之經濟土地予
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23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等法令,
也賦予原住民對於使用原住民族地區土地之相關權利及保障。
問題是,當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土地行使相關權利時,又可能受到國土保安法令之處罰或
限制。例如,高雄勤和部落梅農遭到超限利用處罰之爭議案件。又如,屏東霧台阿禮部落拒絕搬
離原鄉的留居戶,仍可能因劃定特定區域而遭到強制遷居及土地使用受限的情形。
因此,本文擬以上述二案例(超限利用案及劃訂特定區域案),探討原住民基於原住民族基
本法或相關原住民土地權利之法令,行使其土地相關權利時,國土保安法令規定之管制,若有法
規競合時,應如何適用法令?其間優先適用順位如何?目前司法案例就類似情形之見解如何?以
及探尋如何將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納入國土保安法制之適當方式?或是如何將國土保安的要求,納
入原住民族相關法制?
貳、 高雄勤和原住民梅農「超限利用」處罰案例解析
莫拉克新聞網報導:高雄市桃源區勤和里七個族人被高雄市政府以「超限利用」罰鍰 10 萬
元不等,原因是違反水土保持法;他們名下的原住民保留地依照「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被認定為宜林地,但他們種植梅樹務農。原住民部落傳統依靠傳統領域內行耕種、採集與狩獵行
為維生;因此,對於原住民來說,農耕是重要的謀生手段。桃源那瑪夏山區種植梅李等果樹的歷
史,少說也有三、四十年,早於水土保護法的制定與施行;甚至,早年公所、農會系統還數度發
送梅樹苗鼓勵種植。民國 83 年水土保持法制定後,限縮原住民對於保留地的使用規範,並設定
民國 96 年為輔導造林底限,規定林業用地必須強制造林或自然復育(不得有農業行為),否則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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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超限利用」之查定標準裁罰。
七位勤和布農族人遭到高雄市政府裁罰,均因不懂法令,有的沒有訴願,有的訴願駁回後沒
有提起訴訟,僅有其中二位提起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後,才開始尋求正式的法律援助。因此,目
前二個案例,均有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駁回裁判。目前仍聲請再審中,最高行政法院
已就對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部分之再審聲請,做成裁判,但就高等行政法院所提起之再審聲請目前
仍在進行中。以下謹就現有的法院裁判,提出相關之簡介及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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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實概要:
2 莫拉克新聞網,「仍然是土地、道路與生計,高市原民『再度』北上立院公聽災區重建議題」報導,2012 年 3 月 28 日。
http://www.88news.org/?p=16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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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案例分別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244 號判決、100 年度簡字第 247 號判決,但主要以前者為論述對
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