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77

規範、良知與文化衝突—從刑法理論反思原住民犯罪的刑責問題     165




                           不過,德國學者提出的各種解釋方法,也不是沒有問題。若干見解肯定侵害超個人法
                       益的良心犯可以阻卻違法,姑且不論這種結論完全承認原住民文化的特殊性,甚至認為不
                       遵守現行法亦無違法性,但筆者認為這恐怕過度解讀了行為動機與犯罪行為侵害法益的關
                       係,因為阻卻違法事由必然出於優越利益關係,本說顯然將「本於原住民文化信念」直接
                       當作一種保護利益來觀察,然而縱觀刑法的各項阻卻違法事由,幾乎沒有直接把行為人主

                       觀信念當作受保護法益的例子,主觀信念基本上只是一種實行犯罪的動機(Motivation),
                       動機可能有道德上的善念或惡念,但這種內在念頭很難直接揚昇而成為一種受到保護的客
                       觀利益。

                           至於良心犯原創者 Peters 主張的禁止錯誤說,筆者已於前文提過,不法意識所要認知
                                                                                           73
                       的對象,是行為違反實證法的規範關係,而不是行為違反法律秩序的規範誡命 。
                           比較能夠接受的看法,仍然是獲得較多支持的罪責減免說,亦即,個別行為人在具體
                       情況下,難以直接抗拒其自身文化背景所提供的行為指令,從而只好選擇違犯實證法規範,
                       在此涉及的是遵從法律或部落規範的衝突關係,對於原住民背景的行為人而言,他們確實

                       很難直接拒絕部落決議,而完全依循主流法律系統,事實上,若我們再進一步觀察,三位
                       原住民青年基本上只有「取木而犯罪∕不取木而違背部落規範」兩種選項而已,基此,筆
                       者傾向接受三位原住民青年已經達到難以遵循刑法規範,欠缺而不只是減免個別罪責的程
                                                             74
                       度,故應該認定其行為無罪責而不成立犯罪 。
                           論述及此,筆者要強調的是:我國實務迄今尚未針對相似問題,發展出一套直接減免
                       刑責的論述,所以法院往往苦於從前文提到的不法所有意圖的奇妙理由,設法排除面臨規
                       範衝突的原住民刑責。但若能參考德國學理提出的良心犯見解,透過罪責概念的實質定性,
                       其實可能發展出一套處理相近問題的一般法則。


                   肆、 結論

                       本文大致檢討論原住民犯罪可能涉及的幾個議題,總結研究成果如后:

                      1. 犯罪成立及刑罰科處涉及刑法概念操作,不論是成罪或除罪的理由,都必須要通過實證法
                         或至少刑法概念的解讀,情感、認同、關懷不能直接當作成罪或除罪的法律理由。
                      2. 原住民犯罪縱然有文化衝突的難題要處理,但只要相對應刑法議題,就要發展出適合的理
                         論或概念來處理其文化衝突的除罪。
                      3. 客觀、主觀構成要件及不法意識等成罪條件,原則上不應該過度考量不具有統一色彩的他

                         種文化脈絡,應依現行法律系統的實證規範處理。但成罪條件以外的除罪條件,包括阻卻
                         違法或罪責等事由,則應儘可能地考量非主流文化的他種規範關係,包括原住民的部落文
                         化。

                      4. 鄒族頭目父子蜂蜜案中,應可肯定兩人均成立搶奪罪構成要件,但因鄒族頭目父子主觀上
                         誤認他們奪取蜂蜜的行為合法地保護鄒族財產,這種一方面認知侵害,另一方面又認為侵
                         害是為了保護法益的想法,是一種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自助行為),雖無法阻卻違法,



                   73
                    Vgl. Rudolphi, in: Welzel-FS, S. 632 f.
                   74 至於 Roxin 對於罪責說的批評,筆者認為:阻卻罪責其實不必然要達到「無自由」的情況,只要自由決定陷入困難,
                    縱然決定自由存在,也可以認定阻卻罪責。簡單地說,問題關鍵應該是行為人有「多麼困難」而必須依據其自由而選
                    擇實行犯罪,而不是行為人選擇犯罪時有沒有自由。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