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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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良知與文化衝突—從刑法理論反思原住民犯罪的刑責問題     161



                       法確實難以因應。

                           同性質的問題其實不只是出現在原住民犯罪領域,試想因為宗教因素而拒絕服兵役的
                       信徒,因為個人信仰而拒絕為自己或其受重傷子女輸血的病患或家屬,這些行為人共同之
                       處,在於實證法對他們並非最高的行為指導原則,他們毋寧遵從道德、倫理、宗教或文化
                       規範所提供的行為誡命,即使違反刑法的實證規定。雖然這些人成立犯罪,但若刑法執意

                       介入、處罰,勢必使得刑法喪失最後手段性(ultima ratio)的機能,反而成為管制人民內在
                       意向與思想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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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並非此一問題的專論,只能在有限的篇幅內回應這個難題,為了設法讓相似案例
                       除罪,德國刑法學上曾有非常深刻的討論,最早注意到這個問題的學者,其實是以法∕道
                       德區別命題聞名的 Gustav Radbruch。Radbruch 在 1920 年代草擬德國刑法典修正案時,提出

                       一個非常特別的概念「確信犯」(Überzeugungstäter),確信犯指的是因為政治、宗教或倫理
                       信仰之故,認為自己有義務實施特定行為,縱然該行為違反刑法規定,Radbruch 並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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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信犯的可罰性較低,刑法典中應給予特定的優待處遇 。
                           雖然Radbruch在1920年代,已經注意到與法秩序信念有別的確信犯問題,不過Radbruch

                       的見解並沒有被立法接受,也沒有在學說上得到非常大的迴響。一直等到二次戰後的下一
                       代學者,才重新本於法律的倫理、道德基礎意識,再一次關切確信犯與相關的法律議題,
                       不過,此時經由學者 Karl Peters 的建議,進一步區別源自 Radbruch 的確信犯,以及基於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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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基本法而導引出的良心犯(Gewissenstäter) ,自此以後,「確信犯∕良心犯」兩類不同
                       的犯罪型態逐漸成為德國刑法上的通說見解,問題重心也從原來的確信犯轉到了良心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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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域,即便該區分並未成為刑法典的一部分 。
                           依據 Peters 看法,良心犯指的是行為人本於特定的價值立場,對於善∕惡(Gut/Böse)

                       之間有其定見,並基於該價值立場選擇實施善的行為,對良心犯而言,僅當他實施特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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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觀點下的善行,才算是履行其行為義務,只不過該行為恰巧違反刑法規定 ,由於德國基
                       本法第 4 條第 3 項禁止法律因個人的信仰、宗教或政治觀而受到差別待遇,Peters 因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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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於個人良心的行為必須免於國家的規範強制,縱或違反法律,也不得予以制裁 ;相反於
                       良心犯,確信犯無涉於特定倫理或宗教的善惡價值選擇,因為確信犯不具有良心犯的倫理、

                       宗教背景,確信犯只是因為政治或社會上的合目的性,認為某個特定的行動選擇是正確的,
                       為了踐行其行動選擇而違反法律,這是一種個人意見的判斷,但不涉及個人所代表的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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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立場 。
                           Peters 也舉了若干適例來說明良心犯的特點,例如明知法律規定違反其個人良知,而故
                       意作出違法判決的法官,出於宗教信念而拒絕為危險妊娠婦女實施人工流產手術的醫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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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Peters 認為這些行為人均不應擔負任何刑事責任,至於如何在刑法理論中找到明確的
                       依據,Peters 則取道禁止錯誤的觀點,良心犯雖然明知他違犯實證法規範,但因其受到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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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Radbruch 的見解,參考 Hans Jaochim Hirsch, Strafrecht und Überzeugungstäter, 1996, S. 7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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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rl Peters, Überzeugungstäter und Gewissenstäter, in: Hellmuth Mayer-FS, 1965, S. 257 ff.
                   41 Peters, in: Hellmuth Mayer-FS, S. 263 f.
                   42 Peters, in: Hellmuth Mayer-FS, S. 270 f.
                   43 Peters, in: Hellmuth Mayer-FS, S. 276.
                   44
                    Peters, in: Hellmuth Mayer-FS, S. 272 f.,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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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s, in: Hellmuth Mayer-FS, S.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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