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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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良知與文化衝突—從刑法理論反思原住民犯罪的刑責問題     159




                   任何限縮解釋的必要,相反地,只要是原住民在固有領域內的利用行為,應該儘可能地理解為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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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依第 4 項所要求,必須有「管理規則」,但在欠缺管理規則的前提下,刑事法院不能
                   只是因為形式上欠缺管理規則,就直接轉向導出「無不法所有意圖」,較合理的作法,其實應該
                   是取決於系爭原住民部落的傳統慣俗,既然立法者已經接受原住民慣俗及傳統生活的需保護性,

                   刑法沒有任何理由自外於這樣的立法判斷,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之一,即便欠缺行政系統的管理規
                   則,法院仍應該積極地將部落慣俗當作優越利益的參考指標,不必事事取決於主管機關訂頒的規
                   則,否則只會讓立法者尊重多元文化的美意落空。

                       綜合上述,考量森林法並無任何「原住民採取森林產物」的管理規則,自應依原住民習慣決
                   定,三位原住民被告依據部落決議取走櫸木,該決議也符合泰雅族長久以來的生活慣俗,故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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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自得阻卻違法而不成立犯罪,這樣的論證  才能符合法院所謂欠缺可社會非難性的意見 。
                   (二) 原住民文化脈絡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除了阻卻違法事由的解釋之外,判斷原住民犯罪的違法性時,還可能會因為原住民所具有的
                   部落文化背景,發生阻卻違法事由適用的問題,這種情況尤其會出現在依據主流文化的實證法秩
                   序,客觀上並無任何保護法益的緊迫情事,但原住民行為出於其文化差異,認為自己侵害他人法

                   益的行為,屬於合法保護自己或部落權益的行為,此時就會發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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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laubnistatbestandsirrtum) 。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涉及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亦即客觀上並無可以主張阻卻違法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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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狀,但行為人誤以為其行為可以阻卻違法,學說上都認為這是一種事實層面的誤認 ,一般提
                   到的案例大多是誤想正當防衛(Putativnotwehr),事例中的相對人並未試圖攻擊行為人,但行為

                   人基於某些想像,認為他正受不法侵害,故實施攻擊行為以保護自己的法益,雖然學說上有許多
                   不同看法處理相類問題法律效果,但一般都接受行為人雖然故意侵害他人,但這是出於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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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第三人利益的想法,故欠缺實質攻擊法益意思,只會成立過失刑責 。
                       在原住民犯罪領域的適例即鄒族頭目父子搶奪蜂蜜案,當頭目父子當下本於鄒族慣俗,認為
                   相對人可能竊取屬於鄒族族人所有的蜂蜜時,雖然事後確認,該蜂蜜所有權屬於相對人,但當下
                   頭目父子為了保護部落利益而搶奪的行為,即可能涉及誤想正當防衛或誤想自助行為,析言之,
                   頭目父子之所以必須奪取該蜂蜜,並非出於「積極侵害他人財產」意思,而是為了「保護部落財
                   產」,只不過後來確認並無任何侵害財產情事,頭目父子誤以為發生侵奪部落財產事態的想法,

                   即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本案並不是常見於教科書的誤想防衛,所謂誤想防衛,必須針對現時性
                   的「假性」法益侵害行動進行反擊,但頭目父子發現相對人時,該相對人已經對蜂蜜具備穩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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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近的討論,參考蔡志偉,前揭註 1,頁 1532-1535。
                   35 有關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參考林鈺雄,前揭註 15,頁 345-351;Roxin, AT/1, § 14 Rn. 52 ff.
                   36 Roxin, AT/1, § 14 Rn.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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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實務見解,參考 29 年上字第 509 號判例:「防衛是否過當,應以防衛權存在為前提,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
                    不合,僅係錯覺防衛,當然不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被告充當聯保處壯丁,奉命緝捕盜匪,正向被人誣指為匪之某甲盤
                    問,因見其伸手撈衣,疑為取搶抗拒,遂向之開槍射擊,當時某甲既未對被告加以如何不法之侵害,則被告之防衛權,
                    根本無從成立,自無防衛行為過當之可言。至被告因見某甲伸手撈衣,疑其取槍抗拒,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向其槍
                    擊,固係出於錯覺防衛,而難認為有犯罪之故意,惟被告目睹某甲伸手撈衣,究竟是否取槍抗拒,自應加以注意,又
                    非不能注意之事,乃竟貿然開槍,致某甲受傷身死,核其所為,仍與過失致人於死之情形相當,原審竟認為防衛過當
                    之傷人致死,於法殊有違誤」,學說見解另見林鈺雄,前揭書,頁 34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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