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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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良知與文化衝突—從刑法理論反思原住民犯罪的刑責問題     155



                   蜂蜜也可能屬被害人所有、(3)因為不確定所有權歸屬,因此必須先予扣留。

                       上述第(1)層次與第(2)層次的主觀意思,其實是一體兩面,綜合起來即是:頭目父子並不確
                   定該蜂蜜究竟屬於鄒族或被害人,而在不確定歸屬的認知狀況下,即先搶奪被害人的蜂蜜,從刑
                   法角度來看,搶奪故意只需要認知到其行為侵奪他人財產,頭目父子既有第(2)層次的認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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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可以認定滿足搶奪的間接故意 ,此外,倘若蜂蜜屬於他人所有,則頭目父子必然侵奪他人依
                   民法享有的所有地位,已經可以認定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該當搶奪罪主觀構成要件。至於第(3)
                   層次的意思,其實無涉於主觀構成要件,該想法主要與違法性階層的阻卻違法事由有關,這一點
                   將於後文討論。

                   (三) 不法意識與原住民文化規範


                       最後是位於罪責階層中的不法意識問題。有別於故意關涉事實的認知,不法意識主要與行為
                   規範禁止的認知有關,若要順利地成立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知悉,他所實施的行為違反法律,
                   一旦行為人欠缺此一認知,依現行法及其所依據的罪責理論,即必須視該認知欠缺出於可避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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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避免,再決定是否減刑或免除刑責 。
                       在原住民犯罪的領域中,主要問題仍然是:倘若原住民主觀上認為,在部落的固有領域中,
                   部落文化及部落的共同決議有比現行法更高的效力,故實施違反現行法的行為時,能否主張因為

                   認同部落文化的優先拘束效力,故自認其違反現行法的行動仍屬合法行為,從而欠缺不法意識?
                   這個問題尤其清楚地表現在司馬庫斯案中,原住民青年都知道森林法規範及林務局行事慣例,只
                   不過他們認為部落會議決議具有更高的適用優先性。
                       事實上,這個問題涉及不法意識的認識對象,要認定行為人有不法意識,究竟應要求行為人
                   認知現行實證法指涉的法律秩序,或是超越實證法而上溯到非屬實證法的「法律之倫理基礎」層

                   次。如果認為不法意識指的是「行為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他的行為不符合現行有效的實證法規範
                   期待」(亦即:違反實證法之認知),那麼在個案中,行為人是否認同優先於現行法的其他倫理或
                   文化規範,當然不會影響不法意識的成立與否,只要行為人清楚認知其行動違背實證法規範,就

                   可以認定具有不法意識;相反地,如果認為不法意識認知對象必須上溯到作為法律秩序源頭的倫
                   理基礎,即便行為人知悉他的行為違反現行實證法,也不足以即刻認為有不法意識,行為人毋寧
                   必須認知其行為違反作為法律基礎的倫理、文化或道德規範,才能判定有不法意識,在這個觀點
                   下,縱或行為人明知其行為違反實證法,但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優於現行法律秩序的其他倫
                   理、文化或道德確信,因而認為該確信具有優先於實證法的效力,此時仍應認定行為人欠缺不法

                   意識,考量其有無可避免性而減輕或免除刑責。
                       若採取第一種見解,無異完全以現行實證法秩序的認知,作為不法意識的判定基礎,對於某
                   些具備特殊法律確信的行為人,例如本於宗教信仰而拒絕服兵役者,似有失之過苛的結論,然而

                   反過來說,由於倫理、文化或道德規範不必然與實證法的規定相一致,如果僅因行為人認為自身
                   的倫理信仰優於刑法實證規範,就可以排除其不法意識,那麼主張幫派規程優於刑法的黑社會小
                   弟,信仰特殊宗教而為了「拯救世界」殺害他人的信徒,都可以認為沒有不法意識,這樣的結果
                   顯然不可能被接受。
                       就上述問題筆者認為,不具有實證性的倫理、文化或道德規範本身有多樣性的內容,作為入

                   21 Wessels/Beulke, AT, § 7 Rn. 214-217.
                   22 林鈺雄,前揭註 15,頁 34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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