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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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有趣的是,在接下來的更一審中,法院則另闢蹊徑排除了三位原住民被告的刑責,其主要論
                   據有三:首先是從原住民文化的實質可罰性角度立論:「被告三人方依司馬庫斯部落決議,欲將
                   櫸木殘餘部分運回部落以美化部落景觀,是被告三人之行為,並未破壞森林自然資源,且欲發揮
                   該櫸木之公益及經濟效用,是被告三人之行為,並未違反森林法之立法目的。依據慎刑原則,唯
                   具有社會倫理非難性的不法行為,始有動用刑法手段之必要;然如上所述,被告三人之行為,既

                   符合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且與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使用之目的,不相違背;又未違反
                   森林法之立法目的,是被告三人之行為,並不具有社會倫理非難性」。
                       其次,更一審法院接續推論被告三人欠缺主觀的不法所有意圖:「被告三人係基於部落傳統

                   文化及生活慣俗,遵循司馬庫斯部落決議,欲將上開櫸木殘餘部分運回部落,以作為部落造景美
                   化景觀之用,渠等主觀上並未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最後,更一審法院沿承了最高法院的看法,認為本案涉及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的規定,而
                   非同條第 3 項及依該項而訂頒的「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但目前並無任何依同條第 4 項所訂
                   的原住民採取森林產物管理規則,自不得依因行為人未專案申請,而認定成立本罪。

                       更一審裁判後,檢察官宣告不再上訴,三位原住民被告即無罪確定。在判決中,法官在考量
                                                                                                 12
                   三位泰雅族被告的原住民文化背景,並基此而獲得無罪判決結果,也得到大多論述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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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文以簡要篇幅,分析了我國法院從 2003 年到 2010 年間的兩則主要判決,這兩則判決有一
                   個共通特色,此即涉案的原住民被告雖然知悉在現代法律體系中,他的行為可能構成違法的犯罪
                   行為,不過,從原住民被告本身的部落文化看來,其行為卻完全合乎部落的文化期待,當原住民

                   被迫在實證法及部落慣習間選擇時,一旦原住民選擇了其所生、所長的部落慣習時,就有可能違
                   反實證法規範。鄒族頭目父子為了捍衛其族內土地的蜂蜜,直接奪取出現在傳統區域四周之可疑
                   人士的蜂蜜,他們依循了鄒族保護土地產物的部落文化,但卻可能構成現行法的侵奪財產罪名;
                   司馬庫斯的三位原住民青年遵承部落會議決定,取走在其傳統領域內的櫸木,他們雖然都知道,

                   該櫸木已經被林務局標記,理應屬於國有物,但仍優先依循原住民部落會議的決定而取走,依現
                   行法即可能違反森林法。
                       當原住民陷入類似「實證法∕原住民部落文化」的衝突時,是否要考慮部落文化的獨特意義,
                   從而限縮涉及刑責的實證法處罰範圍,就成為一個刑事司法不易應對的難題。2003 年時的判決

                   中,法院完全不認可鄒族的獨特財產慣習,也未承認其文化脈絡的特殊性,在判決中只憑多數主
                   流見解審判,而支撐該主流見解的文化屬性,則是漢人文化以及法律秩序繼受而來的西洋文化,
                   這一點尤其可從法官採用的字眼「文明社會的法律規範」看得出來,對應於此,法官內心其實已
                   經將原住民文化背景,想像成「不文明」的他者。

                       隨著原住民文化逐漸受到關懷,我國司法實務也意識到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對其行為選擇的影
                   響力,司馬庫斯案可說是原住民文化獲得司法實務認同過程中,最具有指標性的判決。三位原住
                   民被告並非為了個人財產利益才取得櫸木,他們毋寧遵守部落會議決定,取得目的更是為了美化
                   部落,法官最後以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為由,排除他們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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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本案刑事責任的評釋,參考王皇玉,原住民犯罪與不法意識之研究—兼評新竹縣尖石鄉風倒木竊取案件,收錄於同
                    作者《刑罰與社會規訓》,2009 年,頁 25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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