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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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主題三: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在學理及司法實務運作中的地位】





                          我國法院實務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態度


                                       —我國法院判決觀點之分析






                                                         許正次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   ࠅ


                           一、 原住民傳統習慣之法律地位,在我國以漢人思維為中心之法制體系中,並不明顯。爬梳
                               現行法律體系,行政法體系與民事法體系,均不見原住民傳統習慣之影子。僅有在刑事

                               法律中,因原住民傳統生活習慣之差異,常有不慎觸法之情事,造成原住民受現行法律
                               體制壓迫之心聲。自從司馬庫斯案後,原住民特有或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之緊張關係,
                               開始受到注意,到底原住民傳統習慣在刑事案件中之地位為何?現行刑事法規對原住民
                               傳統習慣之關係,與法院實務在面對違反森林法、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之案件(常見之原民三法)時,判決之內容為何,均可為日後法律修訂、

                               審判實務及學理探究提供進一步參考。
                           二、 實務上,最高法院曾表示:「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有其歷史淵源與文化特色,為促進
                               各族群間公平、永續發展,允以多元主義之觀點、文化相對之角度,以建立共存共榮之

                               族群關係,尤其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統習俗之行為,在合理之範圍,予
                               以適當之尊重,以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98 年度台上字第 7210 號判決)。然而,
                               在許多一、二審法院面對原住民採集森林主副產物、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及持有獵槍之
                               案件中,仍不脫傳統社會防衛之思想,強調未經許可之前揭行為,尚非現行法規範所允
                               許,致法律尊重原住民傳統慣習之價值,無法經由司法實務獲得確保。

                           三、 前揭司法現況,源自於民主政治中多數統治之必然。從權力分立、憲政主義與法治國原
                               則出發,少數權益之保護恆為現行憲政法治國家多數統治架構之爭議課題。面對多元文
                               化價值衝突之解決,在憲政法學上化身為基本權衝突之議題,我國實務有關基本權衝突

                               進行價值取捨之操作,必須透過進一步的價值衡量,來探求超越憲法對個別基本權保護
                               要求的整體價值秩序。具體而言,在於透過比例原則等價值衡量方法,審查現行規範是
                               否對於相衝突的基本權利,已依其在憲法價值上之重要性與因法律規定而可能有的限制
                               程度做出適當的衡量,而不至於過份限制或忽略了某一項基本權。
                           四、 按「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顯然欲透

                               過司法機關,推翻立法者所確立之「主流價值」,並不容易。因此,司法之性質雖有挾
                               正義之名以少數對抗多數之特色,然而,如何具備對抗多數之勇氣,對所有司法人員而
                               言,仍是一條必須持續奮鬥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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