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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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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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中規定,聯邦政府得將補助款,以一年、兩年或三年等基礎, 用於相關原住民語言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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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畫,尤其是以下六大項目:
                       1. 建立與支持社區原住民語言計畫,使年老與年輕原住民得一同促進與鼓勵原住民語言能
                         力得以在世代間傳遞;
                       2. 建立訓練計畫以教授原住民語言予其他人,使其能夠成為該種語言的通譯或翻譯;

                       3. 發展、印刷及散布用以教授及強化原住民語言的資料;
                       4. 建立或支持訓練計畫,訓練原住民製作或參與以原住民語言撥放之電視或廣播節目;
                       5. 編集、譯寫與分析口語資料以記錄及保存原住民語言;以及
                       6. 購買設備(包括聲音及影像紀錄設備,電腦與軟體)以執行原住民語言相關計畫。

                       依法案第 803C 條(f)款的規定,有關補助事務的權責在於內政部長,但部長則經由原住民事
                   務局(Administration for Native Americans)執行實際事務,但申請計畫則交由專家委員會來審查,
                   委員會的成員由內政部長在徵集印第安部落與部落組織之建議後,指派特定的組織與條件的人
                   選,例如原住民文化藝術發展所(Institute of American Indian and Alaska Native Culture and Arts

                   Development)所指派之人、依 1965 小學與中學教育法案(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of 1965)第 5135 項所資助之地區教育中心指派之人、專注於原住民語言、原住民文化、研究、
                   發展或訓練等全國、部落與地區組織之代表,以及其他經肯認以原住民語言領域為專長之個人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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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委員會在編制上是諮詢單位,最終核定的權限仍然在於部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在於審查計
                   畫,提供部長許可的建議名單,並提供有關法規、政策、程序,以及關於本項行政之一般適用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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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等發展與執行上之建議。
                       補助計畫鼓勵與原有教育機關,例如學校、學院或大學等合作,而且並不是單純提供資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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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 受到補助的計畫,如果有產出成品,會送交原住民文化藝術發展研究所,或依受補助人之
                   意思送至類似資料之全國性或地區性保存所;但相關部落得在一定條件下決定不送交備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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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禁止使用備份。
                       從法規的內容來看,這項法案主要在於提供資金上的後援,用補助計畫的方式鼓勵地方自主
                   性地從事語言保存與活化的行動,特別是將活動場域擴大到學校之外,進入社區與部落當中,並
                   將還會使用族語的老人視為重要資源,提供他們與年輕人之間語言傳承的機會;也利用了科技技
                   術保留語音,和開發大眾傳播的相關資源。






                    包括現存用以支持該語言之方案或計畫,如果有的話;(2)申請補助的詳細計畫內容;(3)符合(a)款規定目的之目標;(4)
                    詳細的執行步驟;(5)認定再申請的機會與計畫為其他原住民所用之機會;以及(6)對於未來世代的原住民與其他相關人
                    士的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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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tion 803C(e)(2) of the Native American Programs Act of 1974 (42 U.S.C. 2991 et seq.), 803C(e)(1)則為補助限制與來源規
                    定。依 1992 年原住民語言保障法第 3 條的規定,補助預算總額於 1993 至 1997 年為每年二百萬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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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tion 803C(b) of the Native American Programs Act of 1974 (42 U.S.C. 2991 et seq.);在六大目標中,與電視節目有關的
                    最大特點在於,內政部長被授權與製造及發行字幕解碼器之非營利組織簽署協議,該協議係為執行一項建設計畫以確
                    定BIE學校採用之字幕化教具的有效程度,詳見1992年原住民語言保障法第4條,亦即美洲原住民教育扶助法案(Native
                    Americans Educational Assistanc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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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tion 803C(f) of the Native American Programs Act of 1974 (42 U.S.C. 2991 et s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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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tion 803C(f)(2)(C) of the Native American Programs Act of 1974 (42 U.S.C. 2991 et s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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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tion 803C(d) of the Native American Programs Act of 1974 (42 U.S.C. 2991 et s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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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tion 803C(f)(2)(D) of the Native American Programs Act of 1974 (42 U.S.C. 2991 et s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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