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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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保障法制化之借鏡—美國原住民語言保障法      273




                       就上表的分類而言,1990 年原住民語言保障法所涉及領域包括語言規劃的三大方面。條文
                   中所宣示的政策目標並非單純的「教授原住民語」,而是「原住民語作為教學語言」以及「原住
                   民語作為官方語言」。這樣的內容已經涉及指定語言使用情境的行為,不是單純有關學習語言或
                   增加語言使用者的規定。就語言規劃的分析來看,這項立法直接規定語言使用,也繼而達到加強
                   語言地位的效果。而在「將原住民語能力作為一項學術成就,有如外國語能力一樣,例如可作為

                   高等教育的入學或學位條件」,更是含有使原住民語標準化還有精緻化的要求,這已經是語體規
                   劃的範圍。
                       第二,1990 原住民語言保障法將雙語教育作為標準應行的教學方式,甚至將其權利化,而

                   不是僅僅單純地在課程中置入原住民語課程而已。前述提及的歷史經驗證明,使用雙語教學的原
                   住民學生,在於學習成效與跨主流和原鄉社會的生活中,比方強制使用英語的學生,可以獲得更
                   好的效果。
                       第三,原住民語言保障法將行政層級拉高到總統的層次,這也使得法規明定由總統負責施行
                   成效,不限於印第安事務局而已,也呼應了 1989 年參議院特別調查會報告中,要求加強中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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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與部落的聯繫,而不是完全倚賴中層局處來執行的作法。 得以利用總統的職權高度,跨越法
                   規施行時在政府內部的橫向壁壘,避免部級行政機關相互因為職權分際,反而成為原住民語言保
                   障實施工作的最大阻礙。

                       第四,第 107 條規定:美國原住民語言保障法的施行,並不阻礙以聯邦經費向原住民教授英
                   語。也就是說,原住民語的學習不應作為減少學習主流語言(英語)資源的原因。這樣的立法方
                   式,也是一種「習得優勢語言權利說」(the right to learn the dominant language)的看法。所謂習
                   得優勢語言權利說是一種基於語言工具性權利(instrumental rights)的角度,利用習得主流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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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方式來消除語言障礙,以確保有平等的機會能夠取得有主流社會價值所需的技能和知識。 雖
                   然這樣的規定,並沒有處理到習得優勢語言作為義務,以及習得族群語言權利與語言工具性權利
                   間更進一步資源分配的問題,但是卻明白表示所謂語言權利與學習優勢語言的權利,其現實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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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相存在,而且可以在同一個場域中併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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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年原住民語保障法施行一年之後,美國政府開始進行檢討,決定擴大語言保障法案的
                   影響範圍,利用修改 1974 年原住民補助法案的方式,提供各類與原住民語言有關的資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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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語言復振的工作。 在這樣的背景下,國會通過了 1992 年原住民語言保障法修正案。
                       1992年原住民語言保障法修正案的內容要點在於修改1974年原住民補助法案,在該法第803
                   條 C 項(Section 803C)明列補助原住民語言有關事項,要求聯邦政府應撥款予符合補助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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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以利原住民得確保其原住民語言之存續及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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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CK UTTER, supra note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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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th Rubio-Marin, Language Rights: Exploring the Competing Rationales, LANGUAGE RIGHTS AND POLITICAL THEORY 68-70
                    (Will Kymlicka & Alan Patte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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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 at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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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ate Report 106-467 (Oct. 3, 2000) a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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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tive American Languages Act of 1992, Public Law No. 102-524 (Oct. 26,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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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tions 803C(a), 803C(c), and 803(a) of the Native American Programs Act of 1974 (42 U.S.C. 2991 et seq.);803C(c)在於規
                    定申請書的內容與格式:「為獲得(a)款的補助,由部長基於部長所要求之特定時間、格式與內容資訊,自該款所述之
                    機構與組織中選擇申請人,但每份申請應至少包括(1)陳述該項依(a)款所申請的補助計畫,其原住民語現狀的詳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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