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89
原住民族語言保障法制化之借鏡—美國原住民語言保障法 271
language)雖然蔚為一鼓浪潮,但原住民語在這樣的大環境背景下,依然有發展的機會。像是北
44
猶特部落事業委員會在 1984 年便宣布猶特語為北猶特(Northern Ute Nation)的官方語言; 而
納瓦荷部落委員會也宣布納瓦荷語「是納瓦荷人生活、文化與認同的基本要素」,並在保留區內
45
教授納瓦荷語。
同一時期,美國亦有改革原住民政策的想法,主要的官方的力量便來自於 1989 年的國會調
查報告。參議院下的特別調查委員會在報告中認為:一、現有機構存有許多虛妄、腐敗及錯誤管
理的問題;二、聯邦政府家父長式的官僚文化助長上述問題;三、印第安事務局在每個領域中都
有管理問題;四、由於在刑事追訴上的較不積極,許多部落的官員都有貪污的情形;五、管理問
題也存在於印第安衛生部(Indian Health Service);六、假印第安公司承包的情形相當常見;七、
46
理論上國會要負最終責任,但國會向來採取善意忽視(benign neglect)的態度。 這樣的報告導
致美國聯邦政府有兩樣重要的調整,第一個是加強中央部會與部落的聯繫,而不是完全倚賴中層
局處來執行。具體的作法就是在內政部下組成諮議會(Advisory Task Force),由 36 位部落領袖
47
與兩個內政部官員所組成。 第二個是下放人事與預算,使部落得以更為自主地控制相關事務,
48
及其預算之分配,由部落直接控制的預算達到了百分之 27。
ɧe1990 ϋࡡИ͏ႧԊڭღج
在以上原因加總之下,配合 1980 年代後期原住民語問題研究中心(Native American Language
Issues Institutes)舉辦多次國際研討會凝聚共識,由學者的提倡、鼓勵官方加強原住民語的語言
49
規劃工作。 美國原住民語的語言復振工作,乃集大成於 1990 年的美國原住民語言保障法(Native
American Language Act of 1990, NALA)。這部法律的特色在於,它的立法基礎並不是將雙語或母
語教育作為「由母語過渡到英語」的工具,而是認為「美國原住民的傳統語言是其文化與認同密
不可分的一部,並構成了傳遞與延續原住民文化、文學、歷史、宗教、政治機構與價值的基本媒
介。 」(Section 103(3)),也就是說,將語言教育作為文化及認同的一部分,將傳遞語言視為傳
遞文化及建構認同的方式,肯認語言權是美國原住民族的重要基本權利,而且在法案中明文要求
政府得撥款補助相關事務,讓原住民語言規劃工作得以持續分配一定預算。
在肯認原住民語是傳遞與延續原住民文化、文學、歷史、宗教、政治機構與價值等媒介的基
本前提下,美國原住民語言保障法有幾項重要條文。首先是第 104 條宣示了該法的八大政策方向
(Section 104):
1. 保存、保障及提升原住民語言在使用、實作與發展上的權利和自由。
2. 為能夠使用族語教學的教師,在教師資格上開設例外規定,使其得以順利教學。
3. 鼓勵以原住民語言作為教學語言,使得語言得以傳承,教育機會均等,學生得以成功使
用,增加文化與歷史上的覺醒與知識,並增加學生的社群自信心。
4. 鼓勵與加強原住民父母、教育者與部落間的合作。
44
Jon Reyhner, supra note 4 at 47 citing Northern Ute Tribal Business Committee, Ute Language Policy, 9 TRIBAL SURVIVAL
QUARTERLY 16 (1985).
45
Jon Reyhner, supra note 4 at 47 citing NAVAJO NATION: EDUCATIONAL POLICIES (Navaho Division of Education, 1985).
46
JACK UTTER, AMERICAN INDIANS- ANSWERS TO TODAY’S QUESTIONS 261 (1993).
47
Id.
48
在諮議會原來的建議則是百分之 86 的預算應下放部落。Id.
49
Jon Reyhner, Selected Resources on Native American Language Renewal, TEACHING INDIGENOUS LANGUAGES, at
http://jan.ucc.nau.edu/~jar/SIL_Appendix.html (2012) (last visited Sept. 2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