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3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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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保障法制化之借鏡—美國原住民語言保障法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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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艾瑟馬汀尼茲原住民語言保存法(Esther Martinez Native American Languages
Preservation Act,以下簡稱 2006 年語言保存法),是針對 1974 年原住民補助計畫 803C 條的規定,
65 主要在於增加「原住民語言巢」(Native American language nests)、「原住民語言保存學校」(Native
American language survival schools)和「原住民語言復興計畫」(Native American language
restoration programs)的設置,並在法案中規定政府預算應編列至 2012 年,以確保相關事務的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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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依 2006 年語言保存法,「原住民語言巢」被定義為以固定場所為基礎的教育計畫,每個語言
巢的設置在於藉由「使用原住民語言」,為至少 10 個未滿 7 歲的兒童,平均每年提供 500 小時的
教導及幼兒照顧;並以原住民語作為教學語言,提供語言巢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進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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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原住民語言保存學校」則是以固定場所為基礎的學齡兒童教育計畫,為至少 15
名以原住民語言保留學校為主要學習處的學生,以一種或數種原住民語為教學語言,提供平均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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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500 小時的教學。 語言保留學校還用以發展原住民語和以原住民語教學的教學課程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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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提供教師訓練。 語言保存學校的對象專注於學齡兒童,並希望學生們達成流利使用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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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具有一定學術能力(數學、閱讀或文學、科學),以及能夠身處高比率之原住民學生當中。
除了語言巢和語言保存學校以外,2006 年語言保存法還規定了「原住民語言復興計畫」,也
就是在社區中經營至少一種原住民語言計畫,用來提供原住民語教師訓練課程、發展教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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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至少一樣原住民語之語言能力與流利度,而且以至少一種原住民語提供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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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的話,「原住民語言復興計畫」包括:
1. 「原住民語言計畫」(Native American language programs),例如原住民語言為教學語言、
語言及文化營隊、教育機構(例如在地大學或學院)合作計畫、學徒式的語言學習,以
及服務地理上散居的學生。
2. 「原住民語言教師訓練計畫」(Native American language teacher training programs),例如
為得流利使用原住民語之人的翻譯訓練計畫,為原住民語教師而設的訓練計畫,為學校
教師得利用原住民語材料、教具及互動媒體以教授原住民語的訓練計畫;以及
3. 「原住民語言材料開發計畫」(the development of Native American language materials),例
如書籍、聲音與影像器材,以及互動媒體的計畫。
2006 年的語言保存法,則是進一步將 1992 年原住民語言保障法系統化和組織化,並將過往
較有成效的語言計畫彙整出來,作為其模板式的語言計畫形態。就法案的內容而言,可以看出以
原住民語言作為教學語言,而不是單純將原住民語言作為學習科目之一的語言巢與語言保存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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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2, Esther Martinez Native American Languages Preservation Act, H.R. 476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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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4, Esther Martinez Native American Languages Preservation Act (2006);參議院已提案將相關補助延續到 2017 年。
Senate Bill, S.3546 (introduced Sept.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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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2, Esther Martinez Native American Languages Preservation Act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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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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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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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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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2, Esther Martinez Native American Languages Preservation Act (2006);於申請補助以執行任何(b)項(7)(B)之目的者,
申請者應提出三年以上經營與管理原住民語言保存學校、原住民語言巢或其他任何以原住民語進行的教育計畫的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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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2, Esther Martinez Native American Languages Preservation Act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