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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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保障法制化之借鏡—美國原住民語言保障法      277




                   Educational Progress, NAEP)的統計資料而言,BIE 原住民學校的學生,僅佔所有原住民的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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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右。 也因此以整體原住民學生而言,87%的學生仍然只用英語為唯一教學語言,而 77%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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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級學生,和 82%的 8 年級學生,「幾乎沒有」使用過原住民語言。
                       第三個問題就是,即使在 BIE 學校,規範執行仍具力有未逮之時。雖然 BIE 學校的學生,
                   在原住民語言環境上佔有較大的學習優勢,但是 46%的 4 年級學生與 49%的 8 年級學生仍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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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純英語教學。 如果詢問 BIE 學校的 8 年級原住民學生,是否使用原住民語與他人交談?只有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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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每天或幾乎每天」,13%稱「每週一至兩次」,但 41%則回答「從未或幾乎沒有」。
                       最後,原住民語言保障系列法案也遭受到來自其他法律面的夾擊,尤其是所謂的「一個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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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少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法案的內容在於統一美國全國學童的學科測驗標準,
                   將閱讀、數學和科學列為指標性科目,希望讓每一個學生都能達到一定標準。這樣的法案雖然立
                   意良善,但是由於是全國統一的指標學科,顯然閱讀只能以英語為主,原住民語在這樣的法案下
                   等於被邊緣化。而且原住民學生如果僅以英語作為閱讀指標,等於讓學生再怎麼樣在原住民語的
                   學習上努力,卻仍然在英語閱讀指標上處於落後的地位,不利於原住民學生,也等於原住民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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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達成與其他學生一樣的指標,學習原住民語反而變成一個都不能少法案下的一種負擔。

                   伍、 結論


                       美國於 1990 年通過原住民語言保障法,繼之於 1992 年通過原住民語言保障法修正案,又於
                   2006 年通過艾瑟馬汀尼茲原住民語言保存法,以實際之行動反省過往同化主義之弊端,採取積
                   極作為以保障原住民族之語言發展。
                       不同於台灣在形式上施行公民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等兩人權公約,美國雖然向來自
                   詡為人權大國,但是其人權法制與聯合國一般通制並不相同,而是自成一格。由於美國並沒有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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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對於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也是留有多條保留條款, 因此美國在相關語
                   言法制上表現出一項重要的特徵,就是將語言依附在某個基本權上來論述語言權利,所強調的
                   是,因為語言的不同而導致其他基本權利的侵害,在這樣的思惟下,自決權、文化權取向的語言
                   保障便成為美國原住民語言保存法制上論述的主軸。

                       就立法內容而言,美國原住民語言保存法制是以語言復振為最大目標,法制廣度遍及語言規
                   劃三大領域,而且採用雙語教學或單項補助計畫的方式為主。在雙語教學方面,語言巢和雙語學
                   校的成效最佳;而在補助計畫方面,則鼓勵地方與部落自主性地提出計畫,由專家委員會審查後,
                   再經由內政部撥款支持,由於是自主性的計畫,因此實行的熱情與深度,也會有較佳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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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Y ANN ZEHR, Most American Indians Receive English-Only Instruction, EDUCATION WEEK - LEARNING THE LANGUAGE
                    (June 30, 2010), http://blogs.edweek.org/edweek/learning-the-language/2010/06/most_american_indians_receive.html (last
                    visited September 30, 2012).  當然,也許是施行時間尚短使然,上述的統計並沒有明確地將「語言巢」或「語言保存學
                    校」區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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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y Ann  Zehr,  Revisiting the Native  American Languages Act of 1990, Education Week - Learning the  Language ,
                    http://blogs.edweek.org/edweek/learning-the-language/2010/07/revisiting_the_native_american.html (last visited August 30,
                    2012);  進一步資料請參見 NATIONAL ASSESSMENT OF EDUCATIONAL PROGRESS, NATIONAL INDIAN EDUCATION STUDY 2011
                    (2012)&  National  Assessment  of  Educational  Progress  (NAEP),  NIES  2011:  National  Summary  ,
                    http://nces.ed.gov/nationsreportcard/nies/nies_2011/survey_sum.asp (last visited September 0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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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Public Law No. 107-110 (Jan. 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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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許多州則是以降低標準的方式讓學生通過測驗。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MAPPING 2005 STATE
                    PROFICIENCY STANDARDS ONTO THE NAEP SCALES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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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於 1977 年 10 月 5 日簽署了公民政治權利公約(ICCPR),並於 1992 年 6 月 8 日在批准;雖然美國亦於 1977 年 10
                    月 5 日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ICESCR),但迄今並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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