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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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魯凱族的百合花崇拜與法律多樣性 289
思表示之習慣…為系爭切結書意思表示之判斷依據云云,惟我國民法就意定代理權之授
與已有明文規範,即無從如上訴人所述,憑原住民間之「習慣」認定之餘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上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本件上訴人雖主張原住民間之買賣契約應依原住民間之習慣為判斷依據云云,惟習慣
僅於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始有補充之效力,我國民法既已就買賣之意義及成立為明文規
範,即無從如上訴人所述憑原住民間「習慣」認定之餘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
『陳述略以:原審忽視原住民(阿美族)買賣之習慣,原住民交易時常依祖先之習慣以
物易物,習慣是法律之判決要素之一,若兩造皆係原住民,應依習慣為之,上訴人係布
農族原住民,依該族習慣,其贈與不待登記即發生效力。
1. 爭執要點:(1)上訴人所稱原住民贈與習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被上訴人
知悉贈與土地與否,是否影響其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2. 按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是以法律應優先於習慣之適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度家訴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主張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並保持共有,被告原則上亦
同意之,但仍希望考量原住民排灣族之習俗,繼承權之行使始於長嗣出生時即開始,長
嗣為當然合法繼承所有家產者,其他餘嗣於婚後就離家分支出去;且長嗣之繼承,除繼
承財產外,亦繼承「家長權」之權利義務、大頭目地位之傳承與原家血統之延續等重大
使命,而由被告…即為家族之頭目(即長嗣),依前揭排灣族之習俗,繼承全部遺產云
云,惟按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此為民法第 1 條所明文
揭示民事法規適用之順序,而查我國民法關於遺產法定繼承順序已於同法第 1138 條定
明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另於同法第 1141
條亦明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觀之上述規定可明本件被告抗辯,請求依據原住民排灣族之習俗,而為被繼承人遺產繼
承之規範,與上述民法第 1 條規定揭示精神不符,故本件被告所陳由被告…全部繼承被
繼承人…之遺產等抗辯,於法無據,而難以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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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仍囿於罪刑法定主義(第 1 條),所以一般而言,顯現出司法謙抑的現象,認為一切
聽任立法機關決定。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當原住民族基於其人格之自我實現而實施狩獵活動時,即難以避免地與保育野生動物
此一抽象之公益產生價值衝突,如何調和、取捨即應由具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者善加抉
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29 號刑事判決:
『隨著保育觀念之抬頭,野生動物之保護亦屬重要之公共利益,基於維護物種之多樣性
及自然生態之平衡,我國亦制定有野生動物保育法。是以,當原住民族基於其人格之自
我實現而實施狩獵活動時,即難以避免地與保育野生動物此一抽象之公益產生價值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