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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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突,如何調和、取捨即應由具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者善加抉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再字第 13、第 15 號刑事判決:
『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係明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採集野生植
物,並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則明揭:「森林位於原住
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
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定之」,足見原住民族於傳統領域內採取森林產物、野生植物及菌類,仍
須依法定方式辦理,非謂全然不受法律規範,而觀諸前述被告…於警詢之供述,渠等並
未提及撿拾漂流木之行為與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有何關連,又聲請意旨對被告 7 人
撿拾漂流木之地點是否位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渠等係出於何種傳統文化、生活慣
俗而為,俱無具體表述,更未提出任何具有「嶄新性」、「顯然性」等支持其論述之新
證據,自無以據為聲請再審之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0 年度抗字第 169 號、171 號刑事裁定
『足見原住民族於傳統領域內採取森林產物、野生植物及菌類,乃須依法定方式辦理,
非謂全然不受法律規範。』
以原住民身分為抗辯理由,頂多被斟酌為科刑標準之一。例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交
簡上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依據目前臺灣一般人民生活、經濟水準之現況,原住民之經濟能力相對於一般人民,
其經濟能力屬於較弱勢之地位,故縱然涉及同一類型之刑事案件於刑度之量定時,就此
一族群之特殊性及經濟能力狀況亦應加以一併考量,此亦為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憲
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所在』。
或甚至被援為酌量減輕,科處法定刑度以下之刑(刑法第 59 條)之情狀之一。例如:新竹
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26 刑事判決
『按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又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
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及發展,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
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此分別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
條、第 26 條所明定;又聯合國大會 2007 年 9 月 13 日亦表決通過「原住民權利宣言」
(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其中明文要求各國應
保護原住民之人權。揆以上開規定對於原住民族之特別保護理由,乃因原住民族向來係
法律、政治及經濟上之弱者,是政府應對其生存發展給予特別保護及扶助,故對於先天
上之法律上弱者,倘有可憫恕之情狀,尤應特別注意。』
甚至被援為降低注意義務之因素,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405 刑事判
決:
『再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 條、第 26 條規定,及聯合
國大會 2007 年 9 月 13 日亦表決通過「原住民權利宣言」,其中明文要求各國應保護原
住民之人權。對於原住民族之特別保護理由,乃因原住民族向來係法律、政治及經濟上
之弱者,是政府應對其生存發展給予特別保護及扶助,是自不能以一般會計、出納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