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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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為准駁,不因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而有異。
                  又陳○進、陳○文、李○櫻及訴外人金○理、金○富、盧○正、張

             ○貴、江○勇、江○明、邱○成等人於 92 年 7 月 14 日向被告請求「歸
             還」系爭土地起,迄今與原告等人已多次向被告為「類似」得使用系爭
             土地之請求,核其基礎事實大致為︰系爭土地本應為渠等祖先傳承予渠
             等所有之私人土地,卻因日本人及政府強制剝奪,將系爭土地劃為台○
             公司宿舍用地,今被告收回系爭土地列管,渠等自得請求返還並利用該
             土地云云。依此主張,原告等似有依所有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之私權爭

             執之意思,非行政訴訟程序所得救濟。

               二、訴之聲明第 2 項部分(給付訴訟部分)

                 (一)給付訴訟須直接用以主張給付之請求,若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公
             法上給付請求,涉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作成者,則應於撤銷訴訟或課予
             義務訴訟中併為請求。
                  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

             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
             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則係就給
             付訴訟要件所為之明文,乃在於實現公法上給付請求權而設;同法第 5
             條所規定,人民得訴請行政機關為一定之行政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亦
             同。
                  惟一般給付訴訟,相對於其他訴訟類型,特別是以「行政處分」為

             中心之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具有「備位」性質,故若其他訴訟類
             型得以提供人民權利救濟時,即無許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且就立法意旨觀之,若須經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始予以給付之
             事項,容許其取巧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無異免除審查行政處分合

             法性須遵守之訴願前置主義,而使原本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之事件,皆將遁入一般給付訴訟領域。當事人亦可能藉由提起一般給付
             訴訟來規避課予義務訴訟特別訴訟要件之要求。因此給付訴訟須直接用
             以主張給付之請求,若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公法上給付請求,涉及行政處
             分之撤銷或作成者,則應於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中併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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