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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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又公法上債權之發生有二種情形:其一為因特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
             之構成要件,致使債權當然發生,其間不須由行政機關透過行政處分之

             作成以形成,通常是事實簡單,法律構成要件結構單純者,此等公法上
             之請求如經拒絕,權利人之救濟方式係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
             之規定,提起給付訴訟。
                  其二,則是債權之發生必須由行政機關形成,而且通常是行政處分
             之方式為之。蓋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形成,國家基於高權作用,享有優先
             形成之權限,且在公法上,事實涵攝於法律之過程通常比較複雜,應由

             行政機關先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要求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再將所形成
             之法律關係以行政處分之外觀對外呈現,藉由法律關係之公示作用,確
             保法之安定性。是凡此種應經由行政處分所形成之公法上債權關係,權
             利人之請求及救濟方式均是先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受益處分,而在遭行政

             機關拒絕後,經訴願而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課予義務義務訴訟方
             式為之。
                  故而,應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始能達其訴訟目的者,逕提
             起給付訴訟,為法所不許。
                 (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7 條之規定雖課予中央主管

             機關輔導原住民之權責,但未因此賦予原住民得請求被告公開政府資訊
             之權利。
                  原告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提起本件給付
             訴訟,求判命被告應交付 63 年以前出租台○的證明文件,及原告等前
             因於系爭土地上開墾,為被告補償他處土地之相關文件,乃為訴之聲明

             第 3 項。經核,上開管理辦法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
             輔導原住民設定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及取得承租權、所有
             權。」之規定,雖課予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原住民之權責,但顯未因此賦
             予原住民得請求被告公開政府資訊之權利,原告以上開法條為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已屬無由。

                  至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章(第 9 條至第 17 條)雖就中華民
             國國民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有所規定,但就其規範意旨規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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