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153
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貳、訴訟歷程與結果
一、本件訴願為有理由。
二、臺灣高等行政法院判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法院及訴願審議委員會見解
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未享有實體法上事務
管轄之權限,故其所提出之審查意見、審議結果並無法
律上拘束力
本案事涉原住民保留地之分配、所有權移轉事項,依《原住民保留
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後段、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項及
第 17 條規定,應由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設置原住民
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相關事證、提出審查意見、作成審議結
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惟查,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
之性質並非花蓮縣秀林鄉公所組織法中之內部單位,於實體法上亦未享
有事務管轄權限;僅係有關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事務協助花蓮縣秀林
鄉公所調查事實、提出意見、形成結論等程序行為之行政助手爾。原住
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之審查意見、審議結果,均係花蓮縣秀林
鄉公所彙整報請上級主管機關之內部意見,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
二、本件訴願案以現行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評
價,因依該辦法訴願人取得所有權之過渡期間較修正前
之辦法更為縮短,其效果有利於訴願人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
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
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雖然法規並非永久不能
改變,日後可能修改或廢止,惟法規適用對象因信賴授予耕作權之行政
行為,基於日後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目的,於受配之原住民保留地上投入
心血、勞力,難謂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