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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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生信賴之事實。本件訴願人分別自 57 年 11 月 6 日、58 年 12 月 31 日就
系爭山地保留地設定耕作權迄今,究竟有何種公權利據以請求、如何賡
續處理,涉及法規範之更迭介接,因此本件訴願案就適用法規之變更,
首重信賴保護原則之檢視。
訴願人分別於 93 年 7 月 28 日、93 年 11 月 17 日申請登記為所有權
人,原處分機關遲至 100 年 5 月 23 日方駁回當事人所請,歷時之久,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以下稱該辦法)業經兩次修正。依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當事人依法規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即
屬行政程序之開始。訴願人申請時於實體上得享有之利益,不宜因機關
之怠惰而遭犧牲,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後段,就訴願人實
體上有利而未遭禁止或廢除之事項,依申請時之該辦法;與訴願人實體
權益無關、雖有利訴願人但已遭禁止或廢除或單純涉申請程序之事項,
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該辦法第 44 條規定,適用現行之該
辦法,綜合檢視原處分機關所為之系爭處分是否合法、適當。
訂定發布該法規之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考量,如認社會整體利益優
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自得依法定程序廢止法規或修改其內
容,若因此使人民出於信賴先前法規繼續施行,而有因信賴所生之實體
法上利益受損害者,基於信賴之保護,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
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釋字第 525 號解釋足資參據。
本件訴願案適用現行之該辦法,評價訴願人自設定耕作權以來不斷
延續至今之生活狀態,屬不真正溯及既往,與真正溯及既往有別。前者
係以現行法規,評價不斷綿延至今之事實,進而另外做出法律效果,屬
法律事實之回溯連結;後者是以現行之法規,變動過去已經發生之法律
效果,故稱法律效果之溯及生效。不真正溯及既往,需兼顧法規變更之
公益目的及相對人之信賴保護,基於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歷年承襲之公益
目的均有保障原住民(山地人民)生計及推行原住民(山地)行政所保
留之國有土地,此觀該辦法第 3 條、「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 2
條可知。訴願人自設定當時之「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過渡到現
行之該辦法,並無特殊負擔或過苛可言;反而因法規之變更,縮短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