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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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家中求婚等語,資為抗辯。兩造就婚約是否存在一事,進行爭執。(參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家上字第 65 號)

             貳、訴訟歷程與結果


               一、訴訟歷程

                  本案為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約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1
             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當事人間婚約不存在,上訴人遂提起上訴,

             其上訴經法院駁回。以下將就本案之訴訟歷程進行研析。
               二、判決主文

                (一) 第一審判決


                  當事人間婚約不存在,原告敗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1 年度婚字第 183 號)

                (二) 第二審判決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
             家上字第 65 號)

                (三) 第三審判決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
             字第 2211 號)

             參、當事人主張


                  上訴人(乙○○)方面:
               一、原審依職權取捨證據,認定兩造未曾訂立婚約,被上訴人亦未施
                    以詐術,使上訴人交付財物,且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行為,原審
                    判決不當。

               二、原審以殺豬宴客為婚約成立之要件,認定兩造未訂立婚約,違背
                    《民法》第 972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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