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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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 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依職權取捨證據,認定兩造未曾
             訂立婚約,被上訴人亦未施以詐術,使上訴人交付財物,且無侵害上訴
             人名譽之行為等情,指摘其為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原審法院據「殺豬宴客」為事實認定之資料,非爰為婚

                    約成立之要件,原判決未違《民法》第 972 條規定

                  又原審係綜合被上訴人所立同意書內容、證人證言及兩造未依原住
             民訂婚習俗殺豬宴客等情,認定兩造未訂立婚約,非以殺豬宴客為婚約
             成立之要件,不生違背《民法》第 972 條規定之問題。

               三、當事人既未訂立婚約,上訴人自不得依《民法》第 977
                    條第 2 項、第 979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賠償

                  又兩造未訂立婚約,原無《民法》第 977 條第 2 項、第 979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原審未就上訴人是否併依《民法》第 979 條第 1 項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行使闡明權,亦無違背法令可言。

             陸、本案評析

                  本案之訴訟歷程以及兩級法院之判決,均說明了在原住民族之傳統

             習慣未被制度性承認為一完整的、與市民法制平行存在的規範體系前,
             以及在欠缺一能充分調查與採納該規範體系的程序保護制度下,逕行將
             部分原住民族之傳統習慣割裂適用、有限解釋為市民實體法之補充法
             源,不但將造成原住民族社群之價值體系的錯亂與裂解,也會嚴重影響

             原住民族適用市民社會司法體系時所應享有之程序利益,例如審級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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