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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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一部落或家族),透過闡明權之行使,協助當事人舉證該重要爭點所應
適用之傳統習慣之內容、適用範圍、適用條件與例外,並探知在現在時
空該規範之解釋向度是否已經「扣緊演進(cogent transition)」,以決定
其確實具拘束力之部分。而非僅選擇性適用傳統習慣作為市民法之補充
性規定,使之自形成該規範之社會情境中被割離、去脈絡化。後者之方
法論不但可能使法曹對該部落習慣之規範意義、適用條件採用了錯誤之
解釋,更有甚者,其適用之結果將造成部落習慣之去規範化與工具化。
以本案高等法院之判決為例,「訂婚需要殺豬或請老人家講話」之
部落習慣,被簡化為市民法規範體系下婚約之要式,也因此被降位為脫
免婚約關係之拘束力的後見之明,而非透過時間回溯方法藉以發現部落
規範之真實面向的神聖基準。也就是說,當傳統習慣規範被任意拼貼進
價值體系完全不一致的市民社會法律解釋體系中,濾除其時間要素,忽
視其特定社會情境制約後,其規範意義與強度也將隨著「補充法源」地
位之標籤而被貶抑為工具層次,而當如此之詮釋結果隨著判決之公開與
執行滲入原住民族生活體系時,將會更加速原住民族社會自制機構之解
體與部落生活之去道德化。
另外,在原住民族應享有之程序利益如審級保護方面,由於前述的
割離與去脈絡化適用方法論,也使本案中最高法院在未依上述方法論探
究原審級適用傳統習慣之解釋方法是否正確之前,即逕行認為「原審係
綜合被上訴人所立同意書內容、證人證言及兩造未依原住民訂婚習俗殺
豬宴客等情,認定兩造未訂立婚約,非以殺豬宴客為婚約成立之要
件,……原審未……行使闡明權,亦無違背法令可言……」,而認定上
訴不合法。而據《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第 470 條第 2 項規定,按對
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若事實審級以及最高法院不能
將對傳統習慣之錯誤解釋,視為違背法令,則多數就原住民族傳統習慣
之適用方法有爭執之訴訟,均將無法合法上訴,從而剝奪當事人之程序
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