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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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三、原審未就上訴人是否併依《民法》第 979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賠償,行使闡明權,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人據《民事訴訟
                    法》第 467 條提起上訴。

             肆、本案爭點


                  原審判決是否以原住民訂婚習俗殺豬宴客,作為認定婚約成立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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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要件(《民法》第 972 條 )?

             伍、法院見解

               一、上訴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

                    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既非依《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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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第 468 條、第 469 條 規定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
                    訴自非合法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
             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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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第 470 條第 2 項 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 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

             28  《民法》第 972 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29  《民事訴訟法》第 468 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 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30  《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470 條第 2 項: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 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
                      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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