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163
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三、原審未就上訴人是否併依《民法》第 979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賠償,行使闡明權,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人據《民事訴訟
法》第 467 條提起上訴。
肆、本案爭點
原審判決是否以原住民訂婚習俗殺豬宴客,作為認定婚約成立與否
28
之要件(《民法》第 972 條 )?
伍、法院見解
一、上訴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
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既非依《民事訴訟
29
法》第 468 條、第 469 條 規定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
訴自非合法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
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467
30
條、第 470 條第 2 項 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 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
28 《民法》第 972 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29 《民事訴訟法》第 468 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 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30 《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470 條第 2 項: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 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 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
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