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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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二、兩造為阿美族原住民,習俗上由長女承繼家產,而被告
                    之婚姻又係招贅婚,故父親林○元將系爭土地之持分贈
                    與原告,乃依據當時之風俗習慣為之,尚難認有何以贈

                    與及讓與系爭土地惡意損害被告之使用借貸債權情形,
                    核與上揭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63 號判決意旨之基礎事實
                    不同,不容據以主張原告於取得所有權後仍應受其前手
                    與相對人間債權契約之拘束

                  次查,被告所引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63 號判決意旨,係指

             明知他人間已有債權契約之關係,卻出於損害該債權之目的,故意繼受
             所有權,欲藉債權僅具有相對性之性質,以排除或消滅原本存在之債權
             關係,因此依誠實信用原則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得認此惡意之繼受人
             於取得所有權後,仍應受其前手與相對人間債權契約之拘束。然於本件
             之情形,不惟被告不能證明其與林○元之間就系爭土地有使用借貸關
             係,且被告亦未能證明林○元於 68 年 12 月 18 日贈與系爭土地之持分

             予原告時,其贈與之目的係在損害或排除其使用借貸關係,參酌兩造為
             阿美族原住民,習俗上由長女承繼家產,而被告之婚姻又係招贅婚,故
             父親林○元將系爭土地之持分贈與原告,乃依據當時之風俗習慣為之,
             尚難認有何以贈與及讓與系爭土地惡意損害被告之使用借貸債權情形,

             核與上揭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63 號判決意旨之基礎事實不同,不容比附
             援引。

               三、被告既未能證明其與林○元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又查無
                    其他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法律上權源,其於原告所有土
                    地上興建房屋核屬無權占有,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乃屬有據

                  復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
             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
             之,《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被告既未能證明其與林○元間

             有何使用借貸關係,又查無其他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法律上權源,其於
             原告所有土地上興建房屋核屬無權占有,原告依上揭規定請求拆屋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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