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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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債權契約拘束之效果。如此之解釋方法,是法曹奉行特定社群中單元價
值系統必然推演出之結論。亦即在單一社會價值體系中,個人所賴以產
生法之確信的價值系統,應具有「意識上之扣緊性( intentional
cogent)」─當事人既知悉受讓物上存在有他人之債權關係,即應依該
價值系統認知受讓行為會損害該債權關係,若其仍堅持受讓,則法律必
須使其產生破毀的效果。惟若如此解釋本案中被告父親依阿美族傳統習
慣將土地持份贈與享有排他繼承權並將藉該土地實行招贅婚續維家產之
被告之行為,必將等同於否定被告作為原住民族之成員對其所屬部落傳
統律法之法確信,從而以市民社會之價值系統否定不同族群規範體系的
「合法正當性」。因此,本判決固然並未逕以原住民族之傳統律法所創
設之實體權利取代市民法權利,但是其實現多元文化主義規範詮釋方法
之效果,仍值得肯定。
本案判決瑕不掩瑜之處,則在於對阿美族之傳統習慣的質性研究與
敘述仍有欠深入,且在規範方法論上,亦陷於試圖概念化與普遍化原住
民族傳統律法之錯誤邏輯中;判決僅泛稱阿美族原住民之習俗即為:
「由長女承繼家產,而被告之婚姻又係招贅婚,故父親林○元將系爭土
地之持分贈與原告,乃依據當時之風俗習慣為之」,但該長女繼承並採
招贅婚之身分規範是否僅限適用於系爭事件被告所屬之豐濱海岸阿美族
部落,抑或全部阿美族部落包括太巴塱、馬太鞍、奇美等,且該規範與
現在部落生活之扣緊度如何,均未加以敘明。
案例十六 阿美族聲請姓氏從母案
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度家聲字第 91 號
案由 變更子女姓氏
壹、案例事實
聲請人乙○○之生母丙○○為母系社會之阿美族人,根據阿美族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