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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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益判準,固然值得讚許,惟系爭事件准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規
定為裁定之直接意義卻是:若聲請人繼續保有父姓,則將生「不利之影
響」。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65 號、第 587 號解釋理由書及民法親
屬編修正理由,所謂「不利之影響」,係指凡有事實足認該子女原從之
姓氏,對於該子女人格成長或繼嗣、財產、名譽、自尊、親情互動等有
明顯不利之影響或背離民間習慣(如招贅婚之從母姓的習慣等),因此
宜使其有更易姓氏之機會,以保障其人格權之行使及兼顧長期負擔扶養
義務之一方之權益。是以,本案裁定書之演繹認定,其實等同於確認在
阿美族原住民母系社會價值體系下,子女承父姓將對其人格權(包括維
繫其完整人格所需之成長或繼嗣、財產、名譽、自尊、親情互動)有
「不利之影響」。如此對承父姓之不利益的概括結論具有高度的文化敏
感性與影響力,譬如本裁定書之結論得否被其他同具阿美族原住民身分
而承父姓之子女引用?
事實上,本案裁定書亦同意,姓氏屬姓名權,且為人格權之一部
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
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始賦予父母選擇權。是以,若欲使其變更,應綜
合原賦權理由與情勢變更(如父母一方死亡而長期負擔扶養義務之一方
有期待子女易姓之利益)加以考量。阿美族原住民族固為母系社會,惟
原承父姓是否主要基於表徵家族制度所需抑或有其他傳統律法考量?阿
美族之社會價值與信仰對承父姓子女之全體性評價與其族群地位、利益
之維護,是否因生父死亡而變更?生父死亡即應變更為母姓是否為阿美
族族群之生活現況?均屬做成此概括性且具高度文化敏感性裁定前,繫
屬法院必須先予以深究之論題。惟本案裁定僅以法條邏輯演繹簡單代
之,實為不當。
在規範方法論上,本案裁定書與多數涉及具原住民身分當事人與傳
統律法之判決相同,仍陷於試圖概念化與普遍化原住民族傳統律法之錯
誤邏輯中;裁定書僅泛稱阿美族原住民為:「母系社會文化」,但該母系
社會與承母姓或變更為母姓之傳統律法,是否僅限適用於系爭事件聲請
人所屬之阿美族部落,抑或全部阿美族部落包括太巴塱、馬太鞍、奇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