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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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定,摒棄習俗,令原告亦得分配遺產,就上開遺產按下述分割
方法予以分割,即按原告與被告乙○○之應繼分各 2 分之 1 予
以繼承後,依判決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同意繼續保持分別共
有。綜上,爰將被繼承人沈○德之遺產,分割如判決附表所示
之方法。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於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
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79 條,判決如主文。
陸、本案評析
若將原住民族之傳統習慣視為規範系爭事件之民事法律的補充法
源,則因僅在成文實體法未規定時才有適用之餘地,其在法位階次序上
理當低於成文實體法。如果其內容與前者相衝突,通說認為成文實體法
應優先適用。不過此一方法論是在原住民族之傳統習慣未被制度性承認
為一完整的、與市民法制平行存在的規範體系前,階段性的妥協結果,
在多元文化憲政體制下,未必具有絕對的正當性。設若在法位階解釋上
採取的是原住民族律法與市民法平行的體系,只是原住民族之傳統習慣
屬於一種尚未被司法實踐所熟稔的「準普通法(quasi-common law)」,
就可能出現原住民族之習慣法與市民社會之成文實體法二者間適用關係
的問題。
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度家訴字第 25 號判決所體現的規範問題,就是
原住民族部落傳統律法(「原住民排灣族之習俗,繼承權之行使始於長
嗣出生時即開始,長嗣為當然合法繼承所有家產者,其他餘嗣於婚後就
離家分支出去;且長嗣之繼承,除繼承財產外,亦繼承「家長權」之權
利義務、大頭目地位之傳承與原家血統之延續等重大使命」),與市民社
會繼承法制二者間之適用關係的問題。案件中並未直接涉及傳統律法與
市民法間孰應優先適用的議題,因為具排灣族原住民族身分之被告,自
行決定放棄適用部落律法而同意依市民繼承法分割遺產。因此,問題是
在該事實所引發的,與身分相關之原住民族傳統律法是否應具有強制性
與排他的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