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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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確立原住民族傳統律法是否應具有強制性與排他的適用性,並非意
圖建立一普遍適用於臺灣所有原住民族之抽象原則,因為原住民族之傳
統律法之內容與其適用方法,特別是與身分相關之規範,在各個族群、
亞群、部落甚至家族中都可能有所不同。部分規範性質可能與得依自由
意志拋棄之市民身分權利相容,部分則可能完全相反。因此,傳統律法
是否應具有強制性與排他的適用性,不能制定概括之抽象規定,而必須
就特定案件中所涉及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應適用之傳統習慣作確實調查。
從法的適用技術觀點,就是所有傳統律法均不應被割裂或任擇性適用,
始能有效判斷其是否應具有強制性與排他的適用性。
以本案來說,繫屬法院首先認為「(被告)請求依據原住民排灣族
之習俗,而為被繼承人遺產繼承之規範,與上述《民法》第 1 條規定揭
示精神不符」,亦即認為《民法》第 1 條所揭示民事法規適用之順序,
遺產法定繼承順序既已明定為成文法(《民法》第 1138 條、第 1141
條),則排灣族傳統上由長嗣繼承所有家產之習慣法於本案便無適用餘
地。如前所述,此一方法論在多元文化憲政體制下,未必具有絕對的正
當性,況法院在未探究排灣族傳統律法中長嗣繼承制與市民法中慣常取
代實定法規定之合意拋棄繼承安排之相容性前,即逕行排除排灣族律法
適用之可能,更不可取。
其次,系爭事件中被告之主張邏輯是:請求確認排灣族部落律法關
於長嗣繼承制於排灣族原住民族繼承事件中之適用性,確立其繼承「家
長權」之權利義務,以及傳承大頭目之地位後,再以所取得頭目之身分
依部落律法分配繼承財產與其他依市民法享有應繼分之繼承人。其結果
是否與適用市民繼承法之結果相容,繫屬法院宜藉由行使闡明權之方式
導引兩造。此由本案事實中,被告就遺產分割部分同意依市民繼承法享
有應繼分之繼承人參與分割可見,即使賦予排灣族傳統繼承律法強制性
與排他的適用性,其結果仍可能與適用市民繼承法相容,更可有效藉由
不割裂或任擇性適用原住民族之傳統律法而維繫其社會制度之完整性。
可惜本案判決在適用法賽局中,作出了一個最壞的選擇:一方面否定原
住民族律法的平行適用性,一方面又藉由割裂與任擇性適用原住民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