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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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論而為判決。

               二、法院信訂立買賣契約之事實為真實,而不採信被告乙○
                    ○所辯未贈與之主張。被告丁○○、丙○○雖抗辯原住
                    民就不動產之處分,有傳統上之特別習慣否則無效,然
                    其主張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不採信


                  被告乙○○雖否認有贈與及為地上權移轉登記之行為,辯稱係被告
             丁○○、丙○○之母甲○○自行拿取資料辦理過戶,然本案為被告辦理
             系爭第 94 之 2 號土地地上權移轉登記之代書及證人江○芸(原名江○
             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系爭第 94 之 2 號土地過戶給丁○○、丙○○
             係乙○○親自至代書事務所辦理,共到事務所 3 次。證人雖不識日語,

             無法直接詢問被告乙○○是否自願將系爭第 94 之 2 號土地地上權,以
             贈與為由移轉登記與被告丁○○、丙○○,但依證人所描述當時辦理移
             轉登記之過程,被告共至代書事務所 3 次,期間證人曾要求提出印鑑證
             明,且被告乙○○除提出印鑑證明外,亦將系爭第 94 之 2 號土地權利

             證書交予證人,證人於辦畢移轉登記手續後,甚且將辦理過戶後之資料
             交還被告乙○○,則被告乙○○對於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第 94 之 2
             號土地地上權移轉登記於被告丁○○、丙○○之事實,實無法諉為不
             知,被告乙○○與被告丁○○、丙○○之間,有贈與之合意甚明,被告
             乙○○所辯顯無可採。
                  又被告丁○○、丙○○雖抗辯原住民就不動產之處分,有傳統上之

             特別習慣否則無效,然其主張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不足採。

               三、本件該當《民法》第 244 條撤銷債務人詐害債權行為之
                    要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乙○○與被告丁○○、丙○○
                    間就系爭第 94 之 2 號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地上權移轉
                    行為,於法即屬正當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

             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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