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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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二) 被告丁○○、丙○○

                   1.  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2.  陳述: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係由被告乙○○依原住民傳統習慣傳

                     與孫子即被告丁○○、丙○○,且係被告乙○○親自偕同被告
                     丁○○、丙○○之母親甲○○前往辦理,而原住民傳統習慣上
                     處分土地須經家族會議同意,系爭土地買賣未經家族會議同
                     意,應為虛假或不生效力。

                   3.  證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一份為證。

             肆、本案爭點

               一、事實釐清:是否存在買賣契約之事實?被告乙○○所辯未贈與之

                    主張是否屬實?依據原住民傳統上之特別習慣,是否如被告丁○
                    ○、丙○○所辯,不動產之處分是否須經家族會議決議方才生
                    效?
               二、本件是否該當《民法》第 244 條撤銷債務人詐害債權行為之要

                    件?亦即原告訴請撤銷被告乙○○與被告丁○○、丙○○間就系
                    爭第 94 之 2 號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地上權移轉行為,是否合
                    法?

             伍、法院見解


               一、經合法通知之被告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法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32
             《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32  《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 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 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 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 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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