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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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身分當事人以及原住民族傳統律法之事件,若其基礎事實相同、適用市
民法則適用法規範內容也相同,即不應採取不同之論理,而獲致不同之
審判結果。理由是原住民族之傳統習慣,目前仍屬於尚未被市民社會司
法實踐所熟稔應用之「準普通法(quasi-common law)」狀態,在其完全
平行成文化遙遙無期的情形下,原住民族傳統律法之規範力,完全倚賴
個案實務解釋漸次組合。若各法院不能就對原住民族傳統律法之定性、
適用條件與具體內容建立一套統整扣緊的解釋體系,勢必影響原住民族
「普通法(common law)」的發展,甚至造成傳統律法被降位至工具層
次,加速原住民族社會自治機構之解組與部落生活之去道德化。
案例十九 阿美族交還土地所有權狀案
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8 年度簡上字第 17 號
案由 交還土地所有權狀
壹、案例事實
被上訴人之母親吳○蓮與上訴人之母親吳○貴為親姊妹,同為兩造
之外祖母吳○妹之合法繼承人,吳○妹死亡後,依據原住民阿美族傳
統,遺留財產分別登記在大房代表即被上訴人名下,二房代表吳○香名
下,三房代表即上訴人甲名下。被上訴人之母親吳○蓮未得吳○貴或經
其繼承人之同意,於 69 年 7 月 9 日逕將坐落臺東縣東河鄉○○段 984、
988、990、1003、1004 地號等 5 筆土地贈與被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主
張上訴人未經伊同意而強行取走,嗣後催討亦不歸還。上訴人則以:83
年 7 月 5 日雙方協議後,在祖先牌位及親族面前,被上訴人同意將系爭
6 筆土地過戶予上訴人,並主動交付系爭所有權狀正本 6 張,作為日後
辦理移轉登記之擔保,詎料被上訴人反悔不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資為
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