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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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及為何當時未馬上取回權狀,證人吳○娥答稱上訴人拿到權
狀後即開車離去,另一證人林○仁則稱未有注意,彼 2 人並
未言及被上訴人有何言語或行動阻止上訴人丁離去,或上訴
人丁有何施以強暴脅迫之手段行為,取走上開權狀,由是該 2
證人之證言並不能證明上訴人 3 人有何強行取走系爭土地所
有權狀之事實。
4. 末查被上訴人前曾同意過戶之部分,除系爭土地 6 筆外,尚
有其向國有財產局承租耕作之坐落同段 1002 號土地之承租
權,倘非被上訴人當時同意一併辦理過戶而主動告知承租事
宜,上訴人如何得知該筆土地地號?足徵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間確有由上訴人保管系爭所有權狀之合意,被上訴人稱上訴
人「詐稱」欲確認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誰屬,強行取走系爭所
有權狀一事,純係被上訴人事後反悔之詞,實無可採。
二、被上訴人方面
(一) 聲明:判決如主文第 1、2 項所示。
(二) 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1. 上訴人於 83 年 7 月取走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6 張後,於 84
年 1 月 5 日向鈞院起訴請求移轉其中 5 筆土地之所有權,業
經鈞院以 84 年度訴字第 6 號判決(下稱前案)理由認為上訴
人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逾除斥期間,上訴人無法依此請求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無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同意移轉系
爭土地所有權及交付權狀以供擔保過戶情事,因此上訴人已
無系爭所有權狀正本占有之本權。
2. 又被上訴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狀遭上訴人強行取走之後,屢
經催討未果,因上訴人告以權狀遺失,而向臺東縣成功地政
事務所申請補發,渠並未同意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與上訴
人,進而將系爭所有權狀交付上訴人保管之事實,雖經臺灣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 84 年度上字第 275 號判決認為被上訴人
之舉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科以罰金,然被上訴人係因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