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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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陸、本案評析

                  在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被成文化與系統化整理成為得與市民法平行適

             用之規範體系前,促使傳統習慣被規範化最有效率的方法就是將其視為
             民事法律之補充法源。誠然,在方法論上必須避免僅依市民法之解釋原
             則選擇性適用,從而使之自形成該規範之社會情境中被割離、去脈絡
             化。否則極可能作成錯誤解釋,反而使部落習慣被去規範化與工具化。

                  本案之重要爭點在於依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所建立之「推定信託關係
             (constructive trust)」是否成立。信託關係是建立在特定社會對受託人之
             能力與道德觀之信賴這個事實基礎上的法律關係。因此,信託關係無法
             以固定形式自外國成文法加以繼受。本案判決認為「信託目的衹須不違
             背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即可由當事人任意定之。又信託契約之成立以當

             事人相互間之信用為基礎」,即屬對信託關係本質之正確陳述。是以,
             信託關係之成立,固應尊重當事人間之意思,亦須由繫屬法院體察成立
             該關係之社會組織與價值取向,進而積極闡明之。
                  套用上述原則於原住民族社群,對於系爭事件中原住民族當事人間
             信託關係是否成立,繫屬法院即應回溯過去時空,考量形成、並繼續維

             護與適用此一傳統習慣(信託關係)之族群團體,對於該關係之確實內
             容、適用條件與限制的現在認知。具體操作之程序包括探討當事人所屬
             族群或部落(以本案而言:阿美族)、部落(阿美族中之特定部落如太
             巴塱部落、馬太鞍部落或海岸部落),透過闡明權之行使,協助當事人
             舉證彼此間之關係是否可推定得證所欲套用之市民法律效果。本案判決

             大抵依照此一方法論,確認在繼續遵守傳統律法之阿美族部落,存在有
             「推定信託關係」:「因私法上之法律行為而成立之法律關係,非以《民
             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茍法律行為之內容不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
             俗,即應賦予法律上之效力,是以過去實務均承認信託關係之存在」;

             「上訴人主張兩造之外祖母死亡後,依其家族繼承之習慣,均以每房代
             表為所有權之登記名義人,被上訴人之母親吳○蓮因身為大房之代表,
             上訴人母親吳○貴為第三房係最小之女兒,與大姊吳○蓮相差約十一
             歲,自幼亦均共同生活,迄至成年,故將其應繼承之財產同時登記在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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