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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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第 979 條之 1 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
                      415,91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 97 年 1 月 18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三)   另就附帶上訴人之反訴部分則以解除婚約並無任何可歸責事
                      由,而聲明反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方面

                (一)   兩造於 96 年 5 月 21 日訂婚,原訂於同年 6 月 9 日結婚,並按
                      原住民布農族之習俗,訂婚由男方餽贈女方 10 隻豬、1 隻羊,
                      女方將肉分送女方族人,結婚日由男方負擔女方宴客 40 桌酒席
                      之費用。詎上訴人以訂婚後被上訴人即歸屬上訴人,而於 96 年

                      5 月 21 日訂婚宴後欲將被上訴人強行載回上訴人前揭花蓮縣住
                      處,但因兩造曾約定應由被上訴人家屬陪同前往,致雙方親友
                      當場僵持,上訴人即自行離去,並表示不要這個婚姻而解除婚
                      約,可見係上訴人無故解除婚約,並非可歸責被上訴人重大事

                      由所致,故上訴人請求返還贈與物及請求賠償解約後所受之財
                      產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即屬無據。
                (二)   另被上訴人因於訂婚時,原已懷有上訴人之小孩,並已舉行訂
                      婚儀式,昭告族人,現因上訴人之無端悔婚解除婚約,被上訴
                      人復因懷孕而飽受族人異樣眼光看待,內心煎熬痛苦,身體、
                      精神及健康均受影響,自得依《民法》第 979 條請求上訴人給

                      付 300,000 元之精神慰撫金。為此,爰依《民法》第 979 條規
                      定,提起反訴,並聲明求為命上訴人給付 300,000 元及自反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97 年 4 月 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 5%計算之利息。

             肆、本案爭點


               一、兩造間之婚約係如何解除(係可歸責上訴人或被上訴人之事由)。
               二、若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而解除時,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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