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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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之 1 定有明文。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婚約當事人常因婚約而贈與他方
財物,增進當事人之情感,以期達到成立婚姻之目的,是倘該婚約無
效、解除、撤銷,而致婚約無法履行時,則應許他方返還贈與物。
經查,上訴人於 96 年 5 月 21 日因訂定婚約而贈與被上訴人豬隻 10
頭、羊 1 隻(金額合計 106,000 元)作為聘禮即訂婚之贈與物乙節,已
為被上訴人自承在卷,則兩造間之婚約既於 96 年 5 月 21 日經上訴人為
解除之意思表示,依前揭規定,上訴人自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訂婚贈與
物。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豬隻 10 頭、羊 1 隻,嗣因豬、羊
已經宰殺宴客,其價值合計 106,000 元,故請求被上訴人返還金額
106,000 元等情,即屬有據。至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應返還豬隻 12 頭
及羊 1 隻(合計 114,000 元)云云,然據上訴人所提出之購買豬羊估價
單,其金額總計為 106,000 元,是上訴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四、法院認本件上訴人既無故解除婚約,被上訴人請求賠償
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並核定慰撫金以 110,000 元
就爭點四,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
金?金額若干?
(一) 按「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 976 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
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條情形,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
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 978、979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上
訴人於 96 年 5 月 21 日訂婚宴後,在與被上訴人返回花蓮縣玉
里鎮○○街 26 號上訴人住處途中,對被上訴人為解除婚約意思
表示,已為兩造所不爭執;又上訴人並無《民法》第 976 條之
理由,業如前述;則本件上訴人既無故解除婚約,被上訴人請
求損害賠償,即屬有據。
(二) 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無端悔婚解除婚約,致精神上受有痛
苦,爰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300,000 元等語。按慰撫金數額之認
定,除依被害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影
響二者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