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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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目及金額為若干。
               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所贈與之豬及羊隻,有無理由。

               四、若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而解除時,被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精
                    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

             伍、法院見解

               一、因訴之變更,法院不再審究上訴人於原審所主張之「故

                    違結婚期約者」解除婚約事由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之情形,不在此限,且此項規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
             經查,上訴人於原審係依《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2 款請求,嗣於本

             院改依同法條第 1 項第 9 款請求,上訴人主張解除婚約之事由業經變
             更,且為被上訴人所同意,應予准許。又原告將原訴變更時,如其訴之
             變更為合法,原告之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法院應專就新訴裁判,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之解除婚約事由已因訴之變更如上,本院即不再
             審究,均合先敘明。

               二、法院採信證詞,認依據布農族訂婚儀式習俗,訂婚儀式
                    結束後,女方需隨男方返家,然女方家屬可否隨同女方

                    至男方處所,則依男女雙方約定。本件上訴人違反訂婚
                    後女方家屬應陪同前往之約定,即擅自將被上訴人帶
                    走,係違約在先,是其解除婚約並請求賠償並無理由

                  就爭點一,兩造間之婚約係如何解除(係可歸責上訴人或被上訴人
             之事由)者,上訴人主張其因被上訴人違反花蓮縣布農族之習俗,未於
             訂婚儀式結束後隨上訴人返家,且於被上訴人搭載上訴人返回花蓮之途

             中,被上訴人竟不顧上訴人而自行隨女方家屬離去,自屬可歸責於被上
             訴人之重大事由,其遂當場解除婚約。據證人即同屬布農族之原住民孫
             ○華、余○男證稱:布農族確實有女方於訂婚儀式結束後,需隨男方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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