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211
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案例二十一 排灣族繼承權回復請求案
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30 號
案由 塗銷繼承登記
壹、案例事實
坐落臺東縣太麻里鄉○○段 511 地號及同段 300 地號 2 筆土地本為
原告祖傳土地,上開土地後收歸國有。系爭金○段 511 地號於民國 59 年
12 月 2 日由原告配偶簡和○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設定地上
權。系爭金○段 300 地號土地於 59 年 12 月 2 日由簡○信設定耕作權,
嗣經移轉予簡和○。簡和○於 64 年 1 月 3 日過世,原告依排灣族習慣
與各繼承人約定分產協議,約定系爭金○段 511 地號及同段 300 地號土
地,以簡○雄有生之年無子嗣,即應將前開土地耕作權、地上權或所有
權返還予原告或繼承原告家長地位之人為解除條件。其後,系爭金○段
511 地號由原告之子簡○雄、簡秋○共同繼承地上權,嗣因地上權期間
屆滿,簡○雄、簡秋○即依上開辦法共同取得所有權,於 88 年 7 月 7
日辦理分割,簡○雄取得系爭金○段 511 地號土地所有權、簡秋○取得
因分割增加之同段 511-1 地號土地所有權,於同年 8 月 10 日完成登記。
系爭金○段 300 地號土地則由簡○雄繼承耕作權。俟期間屆滿,簡○雄
依上開辦法取得所有權,於 87 年 7 月 31 日完成登記。被告與簡○雄於
83 年 2 月 12 日結婚,簡○雄於 93 年 4 月 10 日過世前,膝下並無兒
女,故被告享有系爭 2 筆土地所有權。當事人間就系爭 2 筆土地所有權
有所爭執。
貳、訴訟歷程與結果
一、訴訟歷程
本案為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
98 年 9 月 30 日言詞辯論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