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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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家之習俗等語。
                  然查證人孫○華證稱:96 年 4 月 28 日兩造有先談好 96 年 5 月 21

             日訂婚儀式結束後,女方(被上訴人)的家屬要陪同女方至男方(上訴
             人)家裡,當時男方(上訴人)雙親、女方(被上訴人)兄長及高雄縣
             桃源鄉復○村村長都在場,但 96 年 5 月 21 日訂婚當天,男方(上訴
             人)沒有知會女方(被上訴人)家屬,就把被上訴人帶走,被上訴人的
             哥哥就去攔車,結果男方(上訴人)就說如果女方(被上訴人)下車,
             婚姻就不要談了等語;證人即高雄縣桃源鄉復○村村長江○寶證稱:96

             年 4 月 28 日男方(上訴人)家屬至女方(被上訴人)家談婚事,伊有
             在場,而依高雄縣布農族習俗,女方家屬會陪同至男方家,而基於關心
             小孩,有跟男方(上訴人)談到訂婚當天女方家屬要陪同被上訴人至男
             方(上訴人)家裡,且約定由女方(被上訴人)的母親、二哥一起跟著

             過去等語;證人即花蓮縣布農族原住民余○男證稱:花蓮縣的布農族於
             訂婚儀式結束後,女方就要到男方家去,有時女方的家屬也有陪同至男
             方家,但有時沒有陪同,並不一定,要看男女雙方當時的約定等語。
                  是依前揭證人所述,可知布農族固有訂婚儀式結束後,女方需隨男
             方返家之習俗,然女方家屬可否隨同女方至男方處所,則依男女雙方約

             定。則本件上訴人既違約在先,其主張被上訴人竟下車隨女方家屬離
             去,為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重大事由,始當場解除婚約云云,即屬無
             據。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賠償其解約後,因此所受婚禮用酒及
             飲料新臺幣(下同)272,110 元、婚紗照 29,800 元,租車費 10,000 元、
             燃料費 30,000 元及祭祀神明與祖先供品費 5,000 元之損害,及精神撫慰

             金 20,000 元云云,亦無所據。
               三、法院准允上訴人依《民法》第 979 條之 1 請求被上訴人

                    返還贈與、供宰殺宴客之豬隻 10 頭、羊 1 隻

                  就爭點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所贈與之豬及羊隻,有無理
             由?上訴人主張婚約既已解除,被上訴人應返還豬隻 12 頭及羊 1 隻
             (合計 114,000 元)等語。按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
             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民法》第 9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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