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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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案例二十         布農族解除婚約請求賠償案

               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簡上字第 226 號


               案由  損害賠償


             壹、案例事實


                  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甲於 96 年 5 月 21 日於被上訴人位於高雄縣桃源鄉○
             ○村○○路 91 巷 32 號處所舉行訂婚儀式,上訴人提供豬 10 頭、羊 1

             隻供宴客,其花費金額為 106,000 元;拍婚紗照而支出 29,800 元;支出
             婚禮用酒及飲料費用 27,110 元。上訴人於 96 年 5 月 21 日訂婚宴後,在
             與被上訴人返回花蓮縣玉里鎮○○街 26 號上訴人住處途中,就被上訴
             人應返回上訴人住所或女方家屬住所一事產生齟齬,被上訴人遂為解除
             婚約意思表示。


             貳、訴訟歷程與結果

               一、訴訟歷程

                  本案為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民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本院旗山簡易庭 97 年度旗簡字第 71 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並為訴

             之變更及附帶上訴,本院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言詞辯論終結,以下分
             析本件訴訟歷程。

               二、判決主文

                (一)   第一審判決:原告(即反訴被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
                      肆仟伍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反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
                      臺幣參仟貳佰元由反訴原告負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旗簡字第 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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